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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情月刊 第113期(96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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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即將啟動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即將啟動

摘錄自農委會 新聞資料5014號 96年01月06日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草案,歷經農委會及行政院召開多次會議審議後,於1月5日終於獲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法旨在提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者權益。公佈實施後,將為我國農產品安全管理開啟新頁,並建立法制化的「農產品安全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法就田間及集貨場之農產品、產地養殖池及港口之漁產品、畜牧場及屠宰場內之畜禽產品於上市前之生產過程開始進行管理,並就農產品標章認(驗)證、產銷履歷、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標示等進行規範,共分6章,計28條。重點涵括三大部分:

  一、優良農產品認(驗)證:為提供高品質及安全之優良農產品,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生產驗證制度。依本法認證之機構,才可辦理本法規定之驗證業務;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才可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違者處罰。

  二、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管理:為維護有機標示之正確性,保障國內有機農友及消費者權益,明定國內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需經驗證,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依本法認證之機構,才可辦理本法規定之驗證業務;經驗證合格之農產品才可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除經驗證外,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違者處罰。考量農產品經營業者籌劃時程及大量申請案審查費時,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有2年過渡期。

  三、農產品之產銷履歷管理:為確保國民健康及農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力,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必要時,並得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另規定實施產銷履歷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產銷履歷資訊,具有提供及保存義務。

  農委會表示,目前該會正積極研擬相關子法,另亦規劃對農民、加工業者及民眾加強宣導,預定於本(96)年6月將有經驗證並標示產銷履歷農產品上市,至97年底可望擴大至全國超市及量販店。預期此法公佈實施後,可達到提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與消費者權益之目的,並使農產品經營業者及消費者達到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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