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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情月刊 第96期(94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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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強化農業災害損失救助查核機制

[政令宣導]

強化農業災害損失救助查核機制

摘錄自農委會 新聞資料4729號 94年09月05日

  針對媒體報載農業天然災害浮報3至5成乙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為落實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避免產生虛報、浮報情形,該會除授權縣市政府複查核定,並責由所屬地區農業改良場派員進行抽查。該會李主任委員已於本(94)年8月30日指示各區農業改良場及農糧署強化複核機制,在兼顧迅速照顧受災農民原則下,積極查核現金救助申請與發放作業 , 以杜弊端。倘有浮報情事,依規定追繳救助金並追究責任。

  農委會指出,本年因氣侯關係,天然災害發生次數較往年多,為減輕農漁民災害之損失,該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為求迅速發放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授權縣市政府複查即予核定,但該會要求並督導縣市政府必須依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12條規定,會同所屬農業改良場派員進行抽查,符合規定者始予核定辦理救助。

  農委會說,為加強查核以杜弊端,該會已研議「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查核作業」一種,查核重點包括:

一、申請救助面積及額度較大者。

二、申請救助額度較高者(如果樹、花卉),抽查其申請救助作物與實際種植是否相符。

三、已領取休耕補助之土地有無再申請救助。

四、已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土地有無再重複申請救助。

五、農民是否收到救助金。

六、對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額度達 1,000萬元以上之鄉鎮,由農糧署(或分署)派員會同當地農業改良場、縣市政府人員前往查核。

  農委會強調,該會已著手對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進行全面查核,除農作物外,其他漁業、畜牧、林業現金救助案,均應加強查核,以杜弊端。倘有浮報情形,依規定追回救助金,並依法追究各級承辦人員責任。

聯絡人:輔導處技正 趙揚桐  
電 話:(02)2312-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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