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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如何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文/許貴喜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 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 貪污瀆職事實。
三 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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