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情月刊 第85期(93年10月號)
[農委會新聞資料]農委會訂定「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強化農業產銷班運作
農委會新聞資料第4483號
為落實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健全產銷班發展,全面提升農業競爭力,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並於93年9月15日發布施行。
農委會指出,該辦法規定農業產銷班應選定一輔導單位予以輔導,該輔導單位為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相關產業團體、公所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機關或團體;明定農業產銷班設立條件、申請設立、變更及解散程式、以及班組織運作方式;每2年全面辦理農業產銷班評鑑工作,以鼓勵及引導產銷班健全發展,評鑑成績連續2次未達60分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註銷登記;另為推動農業產銷班配合政策發展,農委會將依年度施政重點,於年度計畫對農業產銷班予以低利貸款、獎勵或補助,並以評鑑成績合格者為優先。
農委會表示,為落實產銷班輔導工作,發揮規模經濟效果,產銷班組織須達一定之規模,如蔬菜、果樹、花卉、雜糧、稻米、特用作物每班須有班員10人以上、全班栽培面積合計10公頃以上,如為設施利用型則須達5公頃以上,至於畜牧、漁業、休閒農業產銷班亦各有班員人數及經營規模之基本條件。在該辦法施行前已列冊登記之農業產銷班,應於該辦法實施後6個月內,訂定班公約及提送輔導單位之輔導同意書;如果未符合前述組班條件者,應於2年內調整完成。
農委會強調,本(15)日「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之公佈實施,將引導我國農業產銷班邁向更有效率的企業化、資訊化經營模式,改善小農經營的困境,以因應加入WTO後農業所面臨的衝擊及挑戰,該會將依該辦法落實產銷班整合,並藉由評鑑給予適切輔導,加速經營現代化及行銷通路的建立,以改善我國農業體質,全面提升競爭力,維護農民收益,從而使台灣農業在21世紀邁入嶄新境界。
聯絡人:農糧署企劃組科長李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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