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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情月刊 第69期(92年6月號)

首頁 > 出版刊物 > 高雄區農情月刊 > 農情月刊 第69期(92年6月號) > [專家報報] 農業產銷班法人制度研究

[專家報報] 農業產銷班法人制度研究

[專家報報]
農業產銷班法人制度研究
(四)農業產銷班適用農業合作社法方面
1.產銷班認為農業產銷班籌組農業合作社的方式,以「結合其他班共
同籌組農業合作社」最多,顯示有意籌組合作社之產銷班,未來應
加強有意願之產銷班的橫向連結。
2.農業產銷班組織農業合作社後,農業合作社與農會的關係將變為「
平行單位,且相互合作」,顯示未來農會的角色應有所調整。
3.認為政府對於有意願設立農業合作的農業產銷班,應提供「輔導健
全的經營管理」、「宣導農業合作社的經營優勢」、「提供未來農
業合作社營運之諮詢」、「舉辦合作社籌備作業及組織運作的講習
訓練」的協助或輔導。
(五)綜合結論
1.農業產銷班轉型為法人組織應尊重經營者的自主選擇。在自由經濟
社會中,經營者有充分的自主權,選擇最適合經營需要的組織型態
,如獨資、合夥、公司、合作社,或是目前班員各自計算損益,僅
屬經營方式產銷班的組織方式。故本研究研提的產銷班法人化,專
案立法或藉由農業合作社法籌組合作社,在精神上都僅是提供產銷
班法人化的選項。
2.大多數產銷班偏向專案立法以取得法人資格。本研究發現贊同產銷
班專案立法以取得法人資格者佔65.7%,籌組農業合作社以取得法
人資格者佔33.3%。此與陳昭郎、段兆麟、李謀監在「農業產銷班
法人化可行性之研究」報告結論 (產銷班另行立法72.6%,合作社
場10.0%)比較,雖然贊同產銷班專案立法的人數比率稍減,但仍居
多數意見,故本研究積極研提農業產銷班條例草案。(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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