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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情月刊 第68期(92年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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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報報] 農業產銷班法人制度研究

[專家報報]
農業產銷班法人制度研究
(二)農業產銷班取得法人資格方式方面
1.有66%的產銷班幹部對於農業產銷班取得法人資格的方式,傾向於
產銷班本身專案立法以取得法人資格。受訪者大多數認為以專案立
法方式取得資格,較能夠符合產銷班的實際需要,以及契合產銷班
的實際狀況。然而,有33%的受訪者認為農業產銷班應以籌組農業
合作社的方式來取得法人資格。其主要原因,籌組農業合作社較能
達到規模經濟,並且農業合作社法草案以送立法院審議,若要另行
立法恐怕又是曠日費時,以籌組農業合作社取得法人資格,則可以
儘早實現取得法人資格的目標。
(三)農業產銷班專案立法方面
1.本研究參考民法、合作社法、公司法、農業產銷組織輔導辦法、農
業合作社法草案等法案之條文內容,研擬「農業產銷班條例草案」
,並根據問卷回收之意見修正相關規定。農業產銷班條例草案共分
八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農業產銷班之設立及經營,第三章班員
的權利及義務,第四章農業產銷班之組織及其職權,第五章農業產
銷班之各項會議的召開及會議之相關規定,第六章農業產銷班之整
理、合併、解散及清算之規定,第七章罰則,第八章附則。
2.關於產銷班法人化的規模標準。是否須訂定,說法不一。有人認為
法人化是經營主體資格的問題,而經濟規模是經營的問題,不宜混
淆。但另有人認為法人化應有擴大經營規模的功能,故應訂定。本
研究調查產銷班幹部,75%認為應訂定規模標準,且其訂定的標準
(班員人數及面積、畜禽數)多比現行產銷班輔導辦法所訂者為高。
不過本研究在農業產銷班條例草案的規模標準仍以輔導辦法的為準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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