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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情月刊 第67期(92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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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報報] 農業產銷班法人制度研究

[專家報報]
農業產銷班法人制度研究
  農委會委託屏科大段兆麟教授等研究的產銷班法人化,結果已出
爐,結論為:
一、農業產銷班之法人化認知方面
1.農民認為產銷班法人化後以「以班名義登記班共有財產」、「作為
政府補助的主體」、「以班名義作為與其他機構策略聯盟的主體」
、「以班名義作為交易主體」及「班業務可以永續經營」為班營運
所發揮的主要五項功能,顯示農業產銷班對於法人化的認知多數仍
停留在登記財產及作為補助的主體,而對於法人化後能改善產銷班
經營體質的真正用意,仍不是十分清楚,在實施法人制度時應多加
注意。
2.農民認為產銷班取得法人資格後,營運方式也會不同以往,其中以
「選舉董事或理事,以代表法人團體」、「依規定定期申報財產報
表」、「必須遵守法人之權利與義務」最為可能改變的營運方式。
顯示產銷班對於取得法人資格後的營運方式的改變,已具有相當的
認知,在未來實行法人制度對於產銷班營運方式改變的衝擊應會降
低。
3.農業產銷班欲取得法人資格,班應具備的條件中,產銷班認為經具
備「健全的財務制度」,「班原有意願 (經班會決議通過)」、「
事業內容必須與農業相關」,顯示產銷班亦認為需具備一定條件才
能取得法人資格。
4.有52%的農業產銷班認為,產銷班在取得法人資格後,農會還是應
繼續給予輔導,政府對於產銷班的輔導,也應繼續透過農會來進行
,且與農會的關係多數產銷班認為仍為農會會員,而且是平行單位
且是相互合作的。因此,農業產銷班與農會的關係在產銷班取得法
人後,其關係應不至於有太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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