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不可擅自開挖 93.03.20(六)   由於山坡地對國土保安與水土保持,有著很大關係,政府早已制訂法令來維 護山坡地保育興利,規定山坡地必須申請核准,方可開墾,開發及採礦等等,否 則是違法的行為,輕則罰錢,重可判刑入吃牢飯!   台灣地區多山,到處都有山坡地,若不加以有效管理與計畫利用,將嚴重危 害山坡地的水土保持,所以規定未經合法申請核准,而擅自開挖或作其他使用者 ,均屬違法。六年前,有兩位台中市民因濫墾山坡地被查獲,遭台中市政府罰新 台幣肆萬伍仟元;兩年前,有人在高雄縣山坡地開挖興建休閒度假小木屋,由於 未經合法申請擅自施工,結果一夥五人都被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十月至三年的的重 刑,還要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若本案就此確定,不但牢飯是吃定了,各人 還要繳交大筆罰金。   這件「偷雞不成蝕把米」的開發度假小木屋案,應從民國八十四年談起,高 雄縣民施姓男子,明知岡山鎮院子後有十三筆土地,均屬山坡保育區,依法不得 墾殖、佔用、開墾及經營使用,但他看該地景點佳,又是登山休憩之地,於是和 友人共同出資二百零五萬元,向當時佔耕的地主購買使用權,並先後又陸續竊佔 了鄰近其他六筆國有土地。   到民國九十年六月間,施某擅自將該國有山坡地未經申請,即開發與建二十 多棟休閒度假木屋,以每坪六千至一萬元的價格出售,先後獲利達二千零七十多 萬元。   另外,有黃姓、葉姓和兩位陳姓男子,亦於民國八十二年,共同集資購買位 於岡山鎮陀子段被佔耕的兩筆國有山坡地,未經合法申請核准,即檀自進行開發 整地,用以興建「休閒度假木屋」出售圖利,總計獲利達四百六十三萬餘元,案 經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會同岡山鎮公所、地政事務所等單位派員實地勘查查獲, 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後,將施某等五人均依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罪嫌提起公訴。   高雄地方法院刑庭法官開庭審理時,被告等均避重輕,聲稱土地是向現耕人 購買的,知開發興建度假小木屋需要申請。但法官調查後認為,被告擅自開發山 坡地,都是國有土地,且屬於山坡地保育區,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是不得擅自開 墾,開發或作其他利用的。   法官並指出,施某等人為獲取暴利,非法開挖國有山坡地建屋出售,罔顧附 近人民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由於施某曾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經法院判刑 八月,於是加重量刑,將他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五十萬元;同案的黃某 判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三十萬元,葉某與兩名陳姓男子則各判刑十月,併科罰 金二十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地區可利用的土地有限,在人口與經濟發展壓力下,有 不少人看中山坡地,競相開發過度利用,由於部分是違法使用,以致水患及土石 流頻傳,災害日益嚴重,十多年前,有一次豪雨之後,泰山段的高速公路竟遭土 石流淹埋,弄得交通受阻,這可說山坡地過度利用的例證,所以違規者一定要嚴 懲。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卅條規定非法開墾、開發山坡地,因而致生命危險者 ,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五萬元 (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