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採「國土」罪不輕 93.12.25(六)   由於近年來,每遇颱風豪雨,在山區會造成「土石流」,不但危及下游居民 生命與財產安全,更危及國土保安與水土保持,為了嚴防土石流一再發生,政府 相關單位有鑑於此,已嚴格執行取締違規濫墾山坡地與盜採國土砂石。   司法單位為配合執行政府政策與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也認為山區發生土 石流,係違規在山坡地盜採土石與濫墾等造成的,所以對於盜採及濫墾等違法案 件,都從重量刑,期使能發生嚇阻作用。   月前,有一廖姓男子被控盜採砂石,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可以易科罰 金確定,當他到案申辦易科罰金時,即遭執行檢查官拒絕,當庭諭令法警將他收 押,移送屏監獄服刑;另有兩名男子在國有山坡地挖土盜賣,亦被法官判處十個 月及七個月有期徒刑,無法易科罰金。   有了兩件案例,應對盜採砂石,竊挖國土案有警惕與嚇阻作用,在減少盜採 土石與濫墾後,並加強造林以利水土保持,來消除土石流的發生。   這起案件如下:第一件是發生在屏東縣,有一廖姓男子,在里港鄉劉姓鄉民 的農業區農牧用地內挖掘砂石出售圖利。而廖某是於兩年前以月租一萬元代價向 地主租用,名義上是設置養殖場,並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養魚池,縣府告知養殖場 挖出的土石不得搬離現場,亦不能變更為其他用途。   廖姓男子卻擅自挖掘一長條型水溝狀的坑洞,同以堆置大量土方,縣府發覺 後,即將其許可廢止。但不久後,他自縣府申請復工,縣府要求以挖出的砂土堆 置成養殖池土堤,不得濫採砂石並將其撤離現場,可是廖某仍未遵從,經縣府查 獲後,處分罰鍰卅萬元,同時要求他在九十二年二月廿三日恢復原狀,廖某不但 不從,反而繼續挖砂石外運,事經警方查,檢察官依違反區域計畫法等罪嫌將他 起公訴。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以事證確鑿,於是將廖某判刑四個月,可以易科 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廖某未再上訴,就此確定。當他向檢察聲請易科罰金 時,檢察官以目前盜採砂石嚴重危害國土保安,不將他易科罰金,當庭諭令收發 監服刑。   第二件是發生在台北市,有鍾姓和陳姓男子二人,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晚上 ,開車並攜帶挖土等工具及一百多個飼料袋,前往陽明山國家公園大屯自然公園 內挖掘土壤,準備運往園藝花巿場出售,當場被巡山員發現,由警方移送士林地 檢署,經檢察官依違反國家公園法等罪,乃時為首又是累犯的陳某判刑十個月, 鍾某判刑四個月。加重竊盜罪,就於夜間,攜帶兇器,在車站或趁水、火等災害 行竊,可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表示,近年來每遇颱風豪雨,在山區就會發生土石流,危及山下居 民生命財產安全,亦破壞國土保安,此為濫挖、濫墾及超限使用所致,判以重刑 來嚇阻盜挖山坡地的行為,並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防止土石流的發生,來維護 居民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