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在床不一定會成立通姦罪 93.12.11(六)   在以往,有配偶的男女如和異性共處一室,就會被其另一半告訴有通姦之嫌 ,甚至還有「捉姦在床」的情景,法官多半會認定通姦罪成立;如今時代進步, 法官的審判觀念亦隨時代在改變,而我國的刑法中修正更明確,不放過犯罪者, 也不可冤枉無辜者。   不久前,有一位花店老闆,被太太指與女店員有姦情,但經法官深入調查了 解後,認為男方有性功能障礙,無法勃起,雖然雙方都承認有性器官的摩擦愛撫 ,卻沒有「進入」,由於雙方性器官並沒有「接合」在一起,即不能構成「通姦 罪」,於是判決二人無罪。   如果,法官們都採類似的嚴格認定,對於指控另一半與人通姦罪將有影響, 也就是說若要告,你就必須握有對方「做愛」時的證據,否則通姦罪是很難成立 的。   這件男的「不舉」無法和女友「做愛」,只有在外面摩擦愛撫案,是九十三 年夏天發生在風城新竹市,有一經營花店的鄭姓男子,與其詹姓女店員,經常「 眉目傳情」之事,事為老闆娘察覺後,就留意他倆以後的舉動與行蹤,有一天發 現其夫以店內小貨車載詹外出,等他倆反回後,經再三追問,鄭某承認有幾次與 詹女一起到汽車賓館,只是純休息,並無通姦之情,但是女方不相信,乃向新竹 地方法院告二人通姦罪,同時要求一百萬元的民事賠償。   經法官深入調查及詹女的供詞,查訪汽車賓館確有「休息」的紀錄,所判他 倆存有不倫關係。然而詹女還可指出鄭某右下腹近陰莖處有顆黑痣,這項特徵連 鄭某本人都不知道。但詹女向法官供稱,鄭某有性功能障礙問題,「小弟弟」根 本無法勃起,兩人只是性器官相之摩擦、愛撫,從未接合插入過。法官以既然無 法證明二人曾確實結合過,那兩人的行為只能算是「未遂」犯。   由於在通姦罪中,無處未逐犯的明文規定,法官只好判決兩人無罪,所要求 的一百萬民事賠償也一併駁回。   法界人士指出,未修正前的刑法通姦罪的定義,限於通姦雙方性器官的接合 ,近年來隨著列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增訂,對於性交定義有了重新的認定 ,依修正刑法有關規定,包括口交在內的人體結合或用異物插入體內,口腔也算 是性交,因此也構成通姦罪。   依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有下列行為者稱為性交:「以性器進入他 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 器,肛門之所為。」如若通姦者只是單純脫光衣服,蓋著棉被純聊天,縱然有激 吻、擁抱、愛撫,但只要沒有前述性交行為,都不算是通姦。   目前,已有數起通姦罪被法官判決不成立,這都是愈來愈多法官採嚴謹認定 ,往往以能不能蒐集到當事人「性交」的證物,如使用過的保險套或帶有精液的 衛生紙等,以做為裁判的關鍵,而不以舊有經驗法則「捉姦在床」的通姦看法, 實例顯示,有不少被告都辯稱「蓋棉被純聊天」,並無性交行為。   法界人士說,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間,承辦一件通姦案,男女脫光躺 在床上,被男方妻子會同員警捉姦,並拍照為證,但無其他「證據」證明兩人當 時在性交或已完作性交,於是判決不構成通姦罪,依此案例,今後捉姦者,一定 要當場找到「證物」,否則,你可能是空忙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