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野狗咬死人,地方政府有責任! 93.11.27(六)   最近幾年,全台各縣市的流浪野狗有越來越多的驅勢,且時有流浪狗咬傷人 的新聞報導,每當媒體披露後,地方政府就有獵捕行動,在三分鐘熱度後,只鬆 懈了下來,任由野狗到處竄擾,使各地居民傷透腦筋!但若有野狗傷人,地方政 府是有責任的!   在去 (九十二)年四月間,於台南縣七股鄉,發生一起成群流浪野狗圍攻, 全身傷痕累累,頸部動脈也被咬斷,經人發現時,早已氣絕身亡。   死者家屬認為地方政府的七股鄉公所獵捕野狗不力,對此命案應負全責,向 法院提出以鄉公所為被告請求國家賠償案,經過一、二審審理後,法官認為鄉公 所未盡速適當捕捉野狗,顯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於是判決被告應賠償死者家屬 新台幣兩百萬元,鄉公所對此判決不服,決定上訴三審,結果如何尚難預測。   若這件野狗咬死婦人案,七股鄉公所被判決敗訴定讞,將會對地方政府產生 影響。如果是家犬傷人,飼主亦應負過失刑責,更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喜歡養狗 的社會大眾應有所警惕。   這件野狗群攻咬死一名婦人案,是發生在去年四月十一日,陳姓婦人當天上 午前往田裡割草,行經台南縣七股鄉十份村正王府東側一百多公尺的曾文溪河灘 地時,突然遭到一群約七、八隻野狗圍攻,使得她全身被咬傷痕累累,頸部動脈 也被咬斷,血流如注,經人發現時,早已氣絕,死狀甚慘。   死者家屬見情非常悲痛,認為七股鄉公捕捉流浪野狗不力,應對命案負全責 ,於是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請求法官判令鄉公所應賠償包括殯葬 費用四十萬元,死者丈夫及三名子女精神慰藉金各六十萬,案經法官審理後,判 決被告七股鄉公所應賠償殯葬費四十萬元,四人的慰藉各四十萬,共計兩百萬。   七股鄉公所不服上訴,二審的台南高分合議庭審理後,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還是要賠償原告兩百萬元。法官在判決理由指出,陳姓人遭野狗圍攻咬傷死的數 日前,該處河床上即有農民被野狗攻擊,鄉公所應該知道,卻未盡適當處理,顯 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所以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有明文規定,自應賠償責任。   判決書中說,台南縣政府亦指定各鄉鎮市清潔隊捕捉野狗的責任,而七股鄉 公所每月僅有零星捕捉,從命案發生後,才每天展開捕捉野狗工作,這也足以證 明鄉公所在死者遭攻擊之前,並未積極捕捉野狗,不無失職之處。   但是七股鄉公所對此判決不服,決定向三審最高法院上訴。依國家賠償法第 二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者亦同。這就法官判決鄉公敗訴的依據,若這項判決確定,將對也方政府產生重 大影響。   法界人士表示,若地方政府怠於捕捉野狗要被罰賠款,然而養狗者棄養,任 牠成為流浪的野狗卻沒事,除了這件野狗咬死人案,在台南市也曾發生兩起咬傷 兒童事件,政府有關單位應速制訂法令,來約束養狗人不得任意棄養野放,否則 給予重罰或刑責,以減少野狗數量,政府也應加強獵捕野狗,防止野狗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