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臨時工」也可領退休金 93.11.06(六)   「臨時工」,顧名思義是一項臨時性的工作,工作時間只是三、五天或一兩 個月,若工作時期太長,就不能稱之為「臨時工」了。   可是,近若干年來有不少公司、工廠甚至政府單位都有「臨時工」,用以規 避「勞動基準法」的有關規定,使一做數年、甚至一、二十年的人還是「臨時工 」身分,在離職、退休時沒拿到遣散或退休金,弄得當事人吃虧太大,卻少有人 申訴,為自身爭取權益。   最近,在中部南投縣有一男子,「臨時」工作超過二十年,退休時卻沒有退 休金,他為了爭取自身的權益,於是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退休金之訴,本案經過 一、二審,都決決雇主敗訴,要給付這名長期臨時工退休金近一百萬元,由於本 案;訴訟金額低於一百五十萬元,到二審即判決確定,不可再上訴了。   這長臨時工的主角姓錢,他自民國六十年進入南投市果菜市場擔任「臨時工 」,到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底才離職,前後服務該市場三十年以上,最後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兩萬二千元,他離職時自雇主的果菜市場要求退休金,但遭到拒絕,他 迫於無奈,向南投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判令果菜市場給付退休金。   被告果菜市場在法官開庭時辯稱,該市場為批發業,在民國八十八年前是不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原告僅存在臨時性定期僱傭關係;此後雙方改為「承攬關係 」,都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給付資格。   被告並強調,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僅有「專任」市場人員退休 時,才能請領退休金,臨時聘僱人員則無權利請領。   承辦法官調查後認為,原告的確連續在果菜場工作卅年以上,他請領退休金 在勞動基準法適用前,應依農產品批發市的管理辦法,而該辦法規定,職員滿六 十歲或員工滿五十五歲得申請,據此,原告即具備領退休金資格。在批發業適用 勞動基準法後,雙方關係重訂契約,其性質仍為僱傭關係,並不因契約名稱改變 而有異動。據此,法官認定是原告具有請領退休金的資格,但是,原告離職時並 未向被告表示要「退休」,終止勞動契約程序來來完備,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   因此,原告必須補足此程序,才能據以請求領取退休金。原告於是再向台中 高分院上訴,並以上訴理由狀送達僱主即被告,作為「申請退休」的意思表示, 讓程序完備。   二審合議庭法官亦認同一審法官的見解,認定原告本於勞動契約關係,請求 退休金為有理由,裁定被告南投市果菜市場應給付原告錢某退休金四十五個基數 十七萬七千五百元,同時負擔一、二審的訴訟費用,這件判決到此定讞,不得再 上訴三審。   法界人士表示,像本案的長「臨時工」,在各工商團體和政府機構可說都有 ,屢見不鮮,雇主向來認為不能請領退休金,彷彿也是彼此的共識,如今有了這 個案例,對於遭類似情況的「臨時工」們意義重大,若當事人援引此判決,做為 爭取退休的依據,影響的層面相當廣泛。   有類似情況已退休的長期臨時工們,應比照為自身爭取權益,也以此提醒社 會大眾,不要讓應有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