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支(本)票上金額塗銷使票據失效犯什麼罪 93.10.02(六)   最近媒體上刊出一則新聞,有一身為「人民保母」的警察,將總面值一千多 萬元十九張支票上的金額完全塗掉了,使有價證券的支票成為廢紙,於是竟吃上 偽造有價證券罪的官司,這樁訟案一開始檢、法雙方都將準條引用造成誤解,雖 然均判決被告無罪,還打到最高法院,官司拖了六年才定讞,使被告身心受到煎 熬!所以媒體上起稱是「烏龍官司」!   這件「烏龍官司」能一拖六年,實在令人尋味,但是對於不懂法律的社會人 士來說,也不能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如果當事人當初懂得一點法律常識,就可 以加告對方毀損罪,最後也不會使被告無確定。   這件被媒體指為「烏龍官司」,是發生在民國八十本年十二月間,當時在高 市政府警察局任職的高姓警正科員,也就是一名中階警官,他的太太姓劉則是台 北市中國信徒傳道會會友,被選任為該會新任董事長,該會前任的黃姓董長曾以 教會名義簽下十九張支票,總面額共計新台幣一千零六十六萬餘元,該支票原由 教會陳姓會計保管,黃前董事長即全數索回,將這些支票均轉交給高姓警官,也 就新任董事長的丈夫,可是不知何故高姓警官竟把支票上金額全數塗銷後,再交 還給教會的陳姓會計。   一年後,該會董前董事長亡故,他的繼承人 (也就黃某之子)對於此情,就 向台北地檢署控告高姓警官意圖毀損債權,涉嫌偽造有價證券。   檢察官偵查後,即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提起公訴,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承審 法官調查審理後,以被告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可是檢察官對此,無罪判決不服, 於是檢據理由向台灣高等法院上訴,高院合議庭法官以同樣理由駁回無罪判決; 二審檢察官還是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據理力爭,最仍然遭到駁回的命運,本案 前後纏訟六年多,總算使高姓警官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以這件偽造有價證券案,一、二審承辦的檢察官與法官,對於法律 均誤解,直到最高法院審查時才查出,並糾正基層檢察官及法的誤解。   據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被告高姓警官被訴犯行是使有價證券的支票 成為毫無價值的廢紙,只應構成毀損物品罪,依法律規定至二審即是讞,不能再 上訴最高法院,故從程序上駁回檢察的上訴,也使被告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表示,前述偽造有價證券案,經承審法官審查後認為,本案自地檢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迄一、二審法官判決通通搞錯了,塗銷支票上的金額,是使 原來有金額價值的支票成為無價的廢紙,自應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棄損壞罪 論科,而不是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一、二審檢察官竟仍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名一 再上訴,實令人費解?也被媒體趣稱是一件「烏龍官司」。   法界人士表示,在以往,不論檢察官和法官,也偶有引用法條錯誤的情事, 然而這件院、檢雙方均誤解法律,實屬少見。   但在一般民眾而言,多半都缺乏法律常識的,當初若有人提他應加造或改造 對方毀損罪,最後結果就會不一樣了。如今事拖六年,而毀損罪須「告訴乃論」 ,依法是從知悉後六個月內為之,而今,再要改告對方毀損罪,早已超過告訴的 法定期間了,有了這件「烏龍訟案」,我們應省思並引為殷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