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木撿不得 93.09.11(六)   不久前,「敏督利」颱風來襲,帶來豐沛的豪大雨,不但造成各山區山洪暴 發,更形成土石流災害,由於受到豪雨沖刷,使深山中林木隨著洪流而下,流入 溪谷,也漂至海岸溪口及漁港內,弄得漁船受阻無法出海作業,漁民叫苦不已。   但是,也有不少人大發漂流木財,出動卡車或其他交通工具,自行前往海邊 溪谷撿拾運走,有的自用、有的出售圖利。這些人撿拾時均心懷歡愉,卻不知道 這是犯法的行為,然而刑責不重,只判處罰金而己。   法界人士表示,漂流木都是「國有的流失物」,也就是國家的財產,如民眾 要打撈撿拾,都應向主管機關或地方鄉鎮公所申請核准許可後,方能打撈與撿拾 ,否則就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漂流物」罪,可判處五百元 (銀元)以 下罰金。   在去 (九十二)年「杜鵑」颱風來襲時,花蓮縣清水溪等四、五條河流,都 因豪雨沖下大批漂流木,其中市有千年老樹,隨洪水沖下,攔淺於沙洲,鄉民發 現後,湧向沙洲溪邊;有人拾到上萬元的漂流木,他們果真是「遇水則發」,但 是這屬違法行為。   也有一花蓮縣富里鄉沈姓鄉民,到台東縣卑南鄉溪撿拾價值頗高的紅檜等漂 流木,事後經主管機關申請並繳交樹木,卻遭黑道恐嚇,且將他們的漂流木強行 運走,弄得沈某血本無歸,只好報警追辦,但今沒有結果。   今 (九十三)年「敏督利」颱風襲台,也帶來風豪雨,由於山區過度開發, 水土保持全失,大批林木連根拔起,隨山洪流下,使漁港航道阻塞,無法出海作 業,沙洲、溪邊處處都有漂流木,當然也有不少前往爭相撿拾,然後以各種車輛 載走,這種違法撿拾漂流木的行為,卻未見主管單位官員出面阻止並予處理。這 可能是有關官員發揮「愛心」,給他們發一點漂流木「小財」,但是種行為仍然 是犯法的。   法界人士並稱,凡物都是有主人的,除非是物主廢棄丟棄,不論是遺失或遭 到洪水沖走,對於物權還是有主張的,像山上沖下的漂流木,從表面上看是「無 主的」,實際上它是屬於國家的,依刑法規定:「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可五百元以下罰金。」又依有 關規定,凡撿到遺失物或漂流物等,依法應報警或主管機關處理,否則就會觸犯 侵占罪,這一點是應該注意的。   最後,還有一件與漂流木有關的案例,一夥五人分別被苗粟地方法院判處一 年到一年八個月有期徒刑,還各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千四百多萬元,本案仍上訴中。   這件漂流木案,是在民國九十年二月間,苗粟警方在該縣泰安鄉大安溪畔查 獲大批來路不明的漂流木,其中有肖楠、樺木及紅檜等珍貴木材,經苗粟地檢署 偵辦。檢察官查出李姓嫌犯等人利用承包運送這批漂流木時,其目的地是運往東 勢林管處貯放,可是竟起歹念,趁機竊取同時盜伐肖楠、紅檜等珍貴木材,運往 下變賣圖利,於途中為查獲,因而吃上竊盜及違反森林法的官司,這真叫做偷雞 不成蝕把米,弄得大家被送進監獄吃牢飯,實在划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