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後「躲貓貓」,談追訴時效 93.03.27(六)   不久前,最高法院和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審理兩件舊案,都是犯案後潛逃遭通 緝的被告,一各是殺人罪,被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另一是背信等罪,被台北 地方法院判決免訴,為什麼呢?因為後者追訴時完成,就是有罪也不處罰了。   現在,就拿這兩件案例,來談談法律上所稱「追訴時效」問題,使社會大眾 了解一個人犯案後,若能長期逃匿,就可以逃過法律的審判,然而這種躲躲藏藏 ,每天心驚膽跳的逃亡生活,也不是一般人無法忍受的。由這件個案,提醒正在 逃匿中的通緝犯,應勇敢的走出來,接受法律的裁判,以便在陽光下重新做人。   曾經轟動一時,並波及到前交通部長張建邦家族的「華隆案」,前後纏訟十 多年,其中棄逃亡海外遭到通緝的翁有銘,因追訴時效已經完成,依法不能對他 進行華隆案的刑事追訴,所以台北地方法院只好依法判決免訴。   翁有銘於華隆案偵審期間,以一百萬元交保候傳,但他在民國八十年五月間 棄保潛逃國外,台北地方法院以他屢傳不到,於同年十一月十三日下令通緝,同 時裁定沒入保證金。   翁有銘在逃亡近十三年後,固他是被依背信罪通緝的,該罪刑應為五年以下 ,追訴的時效為十二年六月,應在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時效完成,依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時效已完成者,應判決免訴,也就是法律對他不再追 訴了。   另一件,是高雄縣蔡姓男子,今年四十四歲,他是在民國七十二年間,當時 才廿三歲,為了僅僅兩三千元的金錢糾紛,在梓官鄉受人教唆、乃夥同王姓、陳 姓及顧姓青少年等人,各持長刀將一名盧姓青少年以亂刀砍死。   案發後不久,陳姓青年等人被依殺人罪,經法官判處無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 刑確定、且經過減刑後,目前都己刑滿出獄,只有蔡姓男子未到案,乃被高雄地 方法院依殺人罪下令通緝。   當年只有廿三歲的青年蔡某,案發後開始逃亡生活,天天躲躲藏藏,直到去 年 (九十二)年才被警方緝獲歸案,距犯案時已有廿年,當年和他一起行凶的共 犯多人,目前均已服刑期滿先後出獄,都過著正常生活。   蔡某雖然躲了漫長的廿年,但是殺人罪的追訴時效為廿五年,所以仍然沒有 逃過法律的制裁,經過一、二、三審後,他被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褫奪公權終 身,並已發監服刑。   法界人士表示,所謂追訴時效,依刑法第八十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 內不得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廿年。三、一年 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拘役或 罰金者,一年。」其追訴時效,還要加上「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即前述各 類所定時間的四分之一,所以殺人罪的追訴時效為廿五年,蔡某只有廿年,沒有 躲過追訴時效。」   這項追訴權時效,就像小孩子「躲貓貓」遊戲中抓到要受罰,遊戲結束後自 己出來,就沒有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