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拒不出庭是要罰錢的 93.02.21(六)   花蓮地方史無前例的,要傳現任總統,也就民主進步黨主席陳水扁,以證人 身分出庭應訊,以了解花蓮縣長補選期間,民進黨提出的「原住民頭目津貼」政 見的決策過程,有無期涉及約賄選之情,此舉引起各方關切。   依我國法津規定,國民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如無正常理由拒不出庭作證, 法院得裁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陳水扁總統為尊重司法,己經前往花蓮地檢署出 庭作證,成為中華民國自開國以來,檢察官首次傳現任總統出庭作證的案例,所 以引發各方的矚目。   由陳水扁總統親自出庭作證,顯示國人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沒有什麼特權 ,社會大眾今後如遇被傳作證,亦應尊重司法。陳水扁總統為什麼被花蓮地檢署 傳喚作證呢?是因為去 (九十二)年花蓮縣長補選期間,民進黨籍縣長參選人游 盈隆在花蓮縣光復鄉椰馬大鞍後援會成立大會上,提出發給原民頭目每月五千元 津貼的政見,事後有三位縣民向花蓮地檢署檢舉游盈隆涉嫌賄選。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李子春曾先後傳喚各列被告的游盈隆、李進勇等人到案說 明他們都強調頭目津貼是「政見支票」,並不是所謂買票,沒有期約賄選問題。 檢方為了偵查上的需要,並進一步了解原住民頭目津貼的政見究竟由誰提出,由 誰決策等問題,檢察官李子春認為身兼民進黨主席的陳水扁總統,應對此一決策 有相當程度的了解,所以決定傳陳水扁總統於今年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到庭協助 調查,期使這件賄選疑案早日結案。   這件首開先例傳喚現任總統以證人身份到庭作證案,雖引起各方關切矚目, 而陳總統為尊重司法,已依時前往花蓮地檢署出席作證作,就原住民頭目津貼的 選舉「支票」事提出說明。   依據法律規定,人民有被傳喚作證的義務,如無正常理由拒絕到庭,承辦法 官可下令拘提出庭,亦可罰鍰。在去年九月間,有一位吳姓的前立法委員,被檢 察官列為證人,卻屢傳不到,就被法官裁處罰鍰新台幣三萬元,也成為刑事訴訟 法修正後,第一個被罰的證人。   他為什麼被罰新台幣三萬元,在去年八月,台北地檢署偵辦一件唐姓男子被 控佔案,當時有人檢舉國民黨前任吳姓立法委員也捲入其中,承辦檢察官認為, 乃以證人身有必要傳喚這位前立委到庭說明,但吳前主委卻未請假,也沒有說明 理由而屢傳不到,檢察官乃依法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罰鍰。案經法官裁定,科處 最高罰鍰新台幣三萬元。   這位吳前主委事後乖乖繳納三萬元,並且依再傳喚日期出庭作證,經檢察官 一一查清疑點後,不但為他自己洗去冤屈,也使整個案情趨於明朗。   法界人士說,刑事訴訟法未修正前,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者,得科以五十元 (銀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科以 罰鍰處分,應由法院裁定;檢查官為傳喚者,亦應請所屬法院裁定,由於原規定 金額太低,根本起不了作用,所以修正金額為新台幣三萬以下。   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新制實施後,檢辯雙方藉詢問證人,以發現真實, 所以證人在訴訟中占有相當重要地位,法院希望藉此,提醒社會大眾注意國民有 作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