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多寡是要當事人身份地位 93.02.14(六)   一位老師罵另一老師一句髒話,被法官判決賠償對方五十萬元;一名大陸新 娘遭她的己離婚的丈夫潑酸全身嚴重灼傷,她要求精神慰撫金一千萬元,法官以 男方只是清潔之人,僅判決賠她一百五十萬元,為什麼如此呢?這就是當事人身 份與社會和經濟狀況不同所致。   現在就藉下面幾個案例來一一說明,使社會大眾有所了解,今後萬一遇到需 要打損害賠償官司的,如有點心理準備,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被告時少賠一 點,告人時也可多索一些賠償金。第一件雙方都是台北市的一所國小的老師,民 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柯姓體育老師在教職員辦公室,因故 和王姓女老師發生爭執,吳姓女老師見情上前勸阻王老師時,可是柯老師卻不領 情,竟然於眾人面前口出穢語,先後辱罵吳老師兩句髒話。   吳老師事後不甘受辱,先後提出刑事與民事訴訟,刑事公然侮害罪,柯老師 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二十日,可易科罰金新台幣一萬八千元;民事部份吳老 師索賠二百五十萬元,法官只判賠五十萬元,判決者指稱,原被告二人都是老師 ,從事百年樹人工作,被告口出穢語亂罵人,讓挨罵的吳老師精神上受到不少傷 害,但亦衡量被告柯老師每月薪資約七萬多元,視其經濟能力,認為求償金額以 五十萬元為適當。法界人士表示,這是罵髒話迄今判賠最高的案例。   第二件是是大陸新娘和她離婚丈夫的傷害糾紛,許姓大陸女子於民國八十一 年十二月間,與陳姓男子結婚,八十四年生下一女後,兩人感情生變,到八十九 年協議辦理離婚,但她仍和離婚夫住在一起,後來,陳某懷疑女兒是許女與他人 所生,趁她騎腳踏車上途中,以強酸溶液潑灑,使許女頭及全身灼傷,案後許女 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在民事部份要求償一千萬元。   案後台北地方法院調查審理後,刑事部分依重傷害罪,將陳某判刑九年,現 己上訴到最高法院。民事賠償部分,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以許女原任幼教工 作,月薪四萬多元,受傷後已無工作。但法官又以陳某僅為清潔工人,收入有限 ,乃衡量其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等,認為許女請求過高,於是判賠她精神慰撫 金一百五十萬元。   第三件是台北新湖國小一名女老師遭歹徒強姦殺害案,服務於新湖國小的吳 姓女老師 (廿五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中旬,在該校地下停車場遭到歹徒姦殺 後,頭部以泥沙覆蓋,一時震驚社會,事後經警方偵破,兇手是年僅十五歲的蔣 姓與十一歲的王姓少年二人。刑事部分,黃姓少年己被法院判刑十六年確定,現 在台北監獄服刑中,另一王姓無責任能力,後續輔導管教問題,正由士林地方法 少年法庭處理。有關民事賠償部分,由於被害人為國小老師,她的父親為警界高 級警官,案經士林地方法院調查審理後,衡量被害人與其父母身份、地位等因素 ,判決黃姓少年與他的監護人連帶賠償生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及殯葬費用共一 千八百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前後三案的損害賠償,判決金額多寡,是依雙方身分、地位 及經濟狀況而定,另外,請求主張也有很大關係,如主張錯誤,賠償金額也會縮 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