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罪告了就不能撤回不告 93.01.31(六)   依照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為了消除訟源,在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有些刑事案 件,是可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是也有一些屬於「公訴罪」的刑事案件 ,一經提出告訴,就無法聲請撤回,只好由檢察官或法官依法偵辦與審理了。   不久前,有一女子發現她的信用卡及現金卡遭人盜刷三十多萬元,後她申請 發卡銀行調取簽單收據查驗時,赫然發現竟是與她同居快兩年的男友冒名盜刷, 她一時氣憤難消,於是報警提出告訴,希望嚴懲男友並討回公道。   可是,事後經男友解釋事情始末並一再道歉,兩人重修舊好後,女方主動請 求要撤回對男友的告訴,但是,因為所告的是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名都屬 於公訴罪,一經告訴,就不得撤回,所以她的男友仍被警方函送檢察官偵辦,使 她非常後悔。   有了這件案例,奉勸社會大眾於興訟之前應該三思,究竟要不要告,應做理 性思索,並衡量利害得失,以免造成難以彌補的遺憾。   這件盜刷女友信用卡案,是發生在去 (九十二)年七月間。有一服務於台北 市某公司的林姓女職員,他有一高姓男友,彼此相識兩年多,到前年年初,林女 以雙方感情日篤,她於是搬到台北市內湖區男友住處同居,一直相安無事,但到 去年七月初,林女接到銀行寄來的信用卡帳單,竟然金額高達廿二萬多元,仔細 一看,這些不是她自己消費的,心想一定遭人盜刷,後向發卡銀行查詢核對答帳 單據時,才發現都是高姓男友盜刷的,再經調查,就她尚未開卡的現金卡,也被 盜用三十多萬元,她一時氣憤難忍,未加思索,即迅速向警方報警處理,希望警 方為她討回公道。   事後,經其高姓男友一一解釋事情的始末,並一再道歉後,使林盛怒全消, 兩人又重修舊好。林女怕男友吃上刑事官司,即向警方聲請撤銷告訴,但是警方 以林女所告的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名,都屬於公訴罪的範疇,依法一經告 訴就不得撤回,警方還是將她高姓男友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這件告訴案,將來檢察官如何處理,尚無法預料,若檢察官能予法內施仁, 可能給高姓男子緩起訴,以觀其後效,什麼樣的刑事案件在提出告訴後,還可聲 請撤回不告呢?在刑事訴訟法中有兩條規定,一是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告訴乃 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二是第三百二十五條,規 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這種要特 別法意的,依前兩條規定先撤回告訴後,不論告訴人或自訴人,就不可再於告訴 或自訴了,這一點也要聲請在撤回前三思。   法界人士表示,依前述規定,只有告訴乃論的案件才可撤回告訴,屬於公訴 罪範疇的就不得撤回告訴。什麼才是告訴乃論罪?如普通傷害及過失傷害罪、通 姦罪,一般毀損罪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等等,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規定,某罪屬 告訴乃論,凡屬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與法官是不告不理的。反之,如屬公訴罪 ,不但不能撤回告訴,就是無人告訴,一經檢警查覺,即可主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