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警察勤務中心傷人遭判刑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罪 93.01.24(六)   依據法律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應該守法守分,不可逾越範圍,更不可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有施暴行為,否則造成他人損害,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分,甚 至吃上一場刑事官司!   不久前,有一名員警騎著機車執行巡邏勤務時,攔下來未戴安全帽的機車騎 士,他的機車前輪不慎觸壓到騎士的右腳大拇指,經反應不理,反而假借職務上 權力加以盤查,且加油作勢要輾過騎士右腳,更出手使對方頸部擦傷,事後騎士 提出告訴,結果遭到法官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看起來,這是一件微不足道小案子,但對執法的公務員來說應有警惕作用的 ,今後在勤務中應該守法、守分,注意執行中的態度,切勿使對方受到傷害,也 可以圓滿達成任務的,否則逾越了法定範圍,不但任務還沒達成,卻為自身帶來 麻煩,甚至吃上官司,而且作法還要加重其二分之一,那才划不來呢!   這件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三番兩次傷害人民案,要從國八十七年說起, 在新竹市一名陳姓員警,先後於三年內,於執行巡邏勤務時,兩次於交通違規民 眾動粗,且有妨害人身自由之情,事後於當事人提出告訴,被新竹地方法院法官 依公務員於執勤中假借職務上權力傷害及妨害有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 兩年。   身高近一百九十公分的陳姓警員,體型魁梧,凡事帶頭衝,工作績效優異, 一年可抓到上百名的通輯犯,長官與同事眼中的好警員,就是個性強而且衝動, 兩次被告他的個性仍然改不了。   九十一年一月間,陳姓警員獨自一人騎機車執行巡邏勤務時,在新竹市世界 街發現鄭姓機車騎士未戴安全帽,而且違規逆向行騎單行道,他於是將鄭姓騎士 攔下,不慎前車輪卻觸壓到鄭某的右腳大拇指,鄭向陳警員反應竟然不予理會, 反而假借職務上權力犯罪及盤查的權力,加油門作勢卻輾過鄭某的右腳,後雙方 發生爭執。   此時,陳警員更進一步要將鄭某帶回派出所處理,鄭拒絕隨行,並欲打電話 通知家人時,陳警員出手阻止,固用力過猛,造成鄭某頸部擦傷,案後鄭某提出 告訴,並由於檢察官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之普通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調查審理後,以陳姓警員三番兩次假借職務權力傷害民眾 ,且曾遭緩刑處分,尤不知警惕,於是將他判處有期刑四月,得易科罰金,但是 他遭判刑兩個月後,在一次巡邏勤務中,遭到歹徒槍擎身亡。   法界人士表示,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 方法,以故意犯本章 (瀆職罪)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普通傷害罪 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處公務員做借職務權力犯傷害罪,加重二分之一最重可 判處四年六月的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說,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中假借權力機會犯罪,若與一般人民同罰, 又嫌失之過輕,所以設此特別規定加重處罰,使有公務有所警惕,也維護社會大 眾人權與自由不被違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