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分手費既然給了就無法討回 93.01.17(六)   情愛中的男女,感情好的時候,可以用如膠似漆來形容;若感情破裂,最好 馬上分手。然而男女分手後,有少數仍以普通朋友相待,也有卻發生金錢糾葛, 有時還會上法庭,勞動法官為他們解決。分手的男女如有金錢糾葛,多數自行解 決,不願公開化,以免往日戀情敗露,遭到人議論,鬧上法庭的可說少之又少。   不久前,有一名有婦之夫在外偷腥,將一名女子金屋藏嬌,把妻子蒙在鼓裡 ,彼此相愛一兩年,一直相安無事,一年之前,男方為了事業,主動向女方提出 分手之意,並願以九百萬元的財物作為分手費,還簽下協議書,不料事後男方後 悔,想要回分手費,由於女方不給,鬧上法庭。法官調查審理後,以男方身為公 司經理,且高學歷,對於什麼錢能給,什麼錢不能給,他明知無義務的情形下「 猶任意給付」,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於是判決男方敗訴。   有了這個案例,應對熱戀中的男女有些警世作用,不要急於分手的盲目給付 對方財物,以免事後反悔也拿不回來。這名身為經理級的蔣姓商人,明知自己有 妻室,仍然在外和一名李姓女子相好,進而購屋同居,彼此在鄰居的眼中是對恩 愛夫妻,經常出雙入對,而且把太太一直蒙在鼓裡,他們同居二年多後,男方以 如此下去也不是辦法,於數年多前提出分手之議,男方怕女方不同意結束這場戀 情,也想以快斬亂麻,就主動提出給予女方大筆分手費,總金額為台幣九百萬元 ,包括台北市康樂街一戶房屋,銀行存折內現金一百多萬,餘款開出三張支票, 雙方同意後,還簽下分手協議書,記入這筆分手費作為補償。不料,蔣姓男子在 簽下分手協議不久就後悔了,有意要回這筆分手費,可是女方堅持不給,彼此鬧 翻後,男方以「不當得利」名義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訴,請求法官判令女方還錢, 結果未能如願,吃到敗訴官司。   承審法官判決男方敗訴的理由,指蔣某身為公司經理,也有商場上經驗,對 於可以給付、什麼不能給付,應有相當認知,他卻在明知沒有積欠李女九百萬元 ,仍在無義務的情形下「猶任意給付」,此種行為沒有法律保護的必要。   一審法官是判決蔣某在房屋部分敗訴,對於李女在協議取得現金一百四十多 萬元,仍應退還給蔣某。蔣某沒有上訴,但李女對退還現金部分不服上訴。可是 二審法官在這部分判李女勝訴,理由是蔣某自己承認把存摺、印章交李女,而協 議書也載明「存摺存款歸李女使用」,表明贈予之意,蔣女無法撤銷贈予,所以 判決蔣某敗訴。   但是蔣某在此時,對李女提出通姦告訴,並要求給予慰撫金,案經法官依通 姦罪將李女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並賠蔣妻精神慰撫金四十五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目前婚外情目前婚外情事件不少,自願鬧上法庭的卻不多, 上述這個案例,男女都因此付出代價,應對仍有婚外情的男女有些警世作用。再 者,像分手費之事,更應在三思後再決定,不要在急卻分手的情況之下,猶任意 給付明知無義務的錢財,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切記,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