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聚落最佳處理方式  93.9.28(二)   危險聚落多聚集於陡坡下,與緩坡或平地接壤處,或順向坡下,或谷口沖積 扇,每遇颱風豪雨坡地災害頻傳。   危險聚落屬無使用權原之違章建築,劃定潛在危險範圍、進行整治,則是以 全民稅入為違法者治理,非社會正義。然任由災害發生,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亦非人道處理,因此此類危險聚落最佳的處理方式是保留現狀依序拆遷處理, 顯著危險者優先專案拆遷,達到避災防災的目的,未拆遷者於警報發布時強制或 勸導疏散。   為山坡地安全管理,照顧弱勢族群,以徹底保障居民的安全,確保合法住屋 免受牽連災害,進行安置拆遷是山坡地安全管理最佳的政策。   危險聚落拆遷亦是在先安置後拆遷政策下進行,拆遷戶得領拆遷補助費、配 合拆遷獎勵金、人口搬遷費、安置補助費、特別救濟金等,不使弱勢族群因拆遷 而流落街頭。   為保護公共安全,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主管機關得就地徵用搶 修所需之物料、人工、土地、並得拆除障礙物。前項徵用搶修所需之物料、人工 、土地及拆毀之物,主管機關應於事後酌給相當之補償。   為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 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   經拆遷後,隨之進行水土保持工程,營造安全、綠化、生態、休憩的自然公 園,供社區民眾使用,並經由使用,讓民眾關心愛惜不易得來的場所,而利管理 與維護。   危險聚落之拆遷安置為一複雜、繁重、耗資、耗力而執行不易之工作,但卻 是解決危險聚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最佳策略。   有妨礙公共安全需實施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尚符法意,但必須經評估 有顯著危險必須拆除進行緊急處理者,方得依水土保持法第26條規定辦理,並給 予相當之補償。   危險聚落大部分為佔用公地之違章建築,但未對其佔用期間適當處理,有違 社會正義,因此給於補助救濟應同時收取最近5年之不當得利,一般每戶不當得 利約4∼5萬元,雖然金額不多但符合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