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路只搶四十元,三人各判三年多 92.03.29(六) 在若干年前,全台實施『戒嚴』時,如結夥三人以上犯有強盜罪 ,都要依陸海空軍刑法以及懲治盜匪條例有關法條來處斷,最重可以 判處死刑,如今解戒了,懲治盜匪條例也停止不用,然而刑法的強盜 罪責還是很重。 在去 (九十一)年十月間,有三名年輕人和一名少年,因為缺錢 花用,竟然異想天開,共同結夥組成強盜集團,他們僅攔路搶得新台 幣四十元,平均每人只有十元,事發後,除少年犯正由少年法庭處理 ,其他三人都被法官各判處三年六月至三年八月的有期徒刑,他們聽 到法官宣示判決後,都楞住了! 這四名青少年結夥搶劫只搶到四十元,卻遭到法官判處重刑,有 了這個案例,應對遊手好閒的青少年有點警惕作用,不可再為非作歹 ,從事偷竊、搶劫之事,以免東窗事發後,再後悔就晚了! 這夥遊手好閒的青少年,是二十歲的孫姓青年,十九歲的溫姓與 劉姓青年,再加上一名十七歲的王姓少年,他們都是新竹人,因為缺 錢花用,即異想天開,共同組成強盜集團,以機車為交通工具,專挑 夜間獨行婦女下手。 去 (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凌晨,由溫騎機車搭載孫,另由王姓 少年騎機車載劉,分別在新竹市尋找目標伺機作案。 不久,即有十七歲張姓少女步行前往新竹市近平路一段住處附近 麵攤購買消夜,於返家途中,被溫某等四人攔下,由孫下車出手搶劫 張姓六女的皮包,當時張女極力反抗,孫還以嘴咬傷她的手臂,並將 她推倒後搶走皮包,皮包內只有現金四十元及一枚學生證。 事後,張姓少女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案,並聲稱她曾在學 校見過搶嫌之一的王姓少年。警方循線查出王姓少年涉案後,先將王 姓少年逮捕,在他身上搜出剩餘的贓款和其他贓物,再循線陸續逮到 溫姓、孫姓及劉姓青年,四人經偵訊後,均坦承行搶張姓少女,警方 乃依強盜罪嫌,將他們移送新竹杝檢署及少年法庭法辦。 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於開庭審理時,溫、孫二人均承認於深夜搶劫 獨行少女,但劉姓青年則否認涉嫌,辯稱是遭警人員刑求逼供下才承 認涉案的。 承審法審在調查審理後,對於劉姓青年聲稱遭警方刑求事不予採 信,但認為被告三人均年輕識淺,不知搶劫罪的嚴重姓,分別判處孫 姓青年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溫姓青年三年七月,劉姓青年三年六月, 他們每人刑期各相差一個月,還可上訴。至於王姓少年部份,目前還 在少年法庭審理中。 法界人士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若因強盜而致人於死者,則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 亦可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人認為前述三名青年量刑重了一點,因為他們搶得的只有現金 四十元。法界人士表示,法官量刑時是考量被告的犯罪行為,而不是 考量其所搶得的財物多寡,但這個案例對社會大眾來說應有所警惕, 歹路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