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未成年子女代簽保險契約無效 92.03.22(六) 各類保險的產品,在現代工商經濟的社會中非常的盛行,所以由 保險而引起的糾葛也不少,有人為未成年的子女代簽保險契約,等到 兒子因腦部受創死亡後,保險公司竟以當初的保險契約上的姓名是父 親代簽的,因而拒絕理賠。 這件保險糾紛,後來鬧上法院,經過一審法官深入調查後,認為 原告無法證明兒子是意外死亡,而且也不能代年僅十六歲的兒子簽署 保險契約,於是判決原告敗訴。 有了這件保險理賠糾紛的案例,不管將來上訴的結果如何,社會 大眾再要為子女買保險時,應向保險公司人員詢問清楚,再在保險契 約上代為子女簽署,否則還要交由子女們親自簽名,以免保費繳了, 還不生契約的效果,這一點要特別留意! 這件保險理賠糾紛的當事人姓陳,是一名退役的上尉軍官,他曾 被一位立法委員舉行記者會,公開指他為圖得到鉅額保險金,在十四 年內結過三次婚,且連續謀害妻、子共五人,其中包括兩位太太、一 名親生兒子和兩名太太與前夫所生的兒子,每一死者都有高額壽險及 意外保險,十四年來,他已先後領取新台幣四千多萬元的保險理賠。 這件謀害妻、子多人,連續領取鉅額保險金懸案,曾引起保險業 界的震撼。 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凌晨,陳姓退役上尉的第三任太太和前夫 所生的十六歲兒子,又腦部受傷,被送往嘉義基督教醫院急救後不治 。據調查,陳姓退役上尉曾先後替兒子向六家人壽保險公司投保鉅額 保險,這六家保險公司共計應給付一千九百廿五萬元,但是,只有國 泰人壽一家理賠四百廿五萬元,其他五家均懷疑其子的死因而拒絕理 賠,陳某因此委請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 可是,法官在開庭調查時,原告即陳某的第三任太太竟表示不知 道丈夫為兒子投保鉅額保險,也因如此,嘉義地檢署分『他』家案調 查其子的死因。 這年保險理賠官司的爭議點,是被保人只是年僅十六歲的少年, 係民法所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保險契約由父親為兒代簽 的。 依保險法有關規定,十四歲以下無行為能力之人,所簽的死亡保 險契約無效。然而保險法中雖未明定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限制 行為能力之人,是否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簽死亡保險契約。 又據保險業者表示,保險公司都會在保險契約裡強調,七至二十 歲的被保險人是『限制行為能力者』,保單上必須由本人簽名才生效 ,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為簽名。只有七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因係『無行為 能力者』,才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承審法官在調查審理後,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仍有決定自己 事務的能力,死亡保險契約又關係限制行為能力人身體的人格權益, 如果完全委諸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同意,有道德危險存在,故應由限 制行為能力人親自簽名承諾方可生效,所以本件判決原告敗訴,由於 原告代兒子簽名無效,保險公司亦應退還已收的保險費給原告,本案 只是一審判決,還可以上訴二審。 有了這個案例,做父親的今後不可再為青少年的子女簽名買保險 ,以免發生保險契約失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