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吻香唇三秒,換來徒刑三年 92.03.08(六) 在西方國家,男女接吻是件平常的事;但是,在我國來說,只有 熱戀中的男女於情不自禁時,還是要避著別人才做此事,以免『歹勢 』。如果有男士對不相識的女子要強行接吻,那就不是一件情悅的事 ,可能會吃上刑事官司。 有一名叫『內瓦普』的泰國人,就因與友人舉行慶生會時,將一 名經過的國中女生攔下,抓住她強吻有三、四秒鐘之久,遭其家長一 怒報警,因而被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有了這個案例,登徒子型的現代年輕人,應引以為鑑,不論在何 時何地,切不可對不相識的女子言語輕薄,更不可對之動手動腳,甚 至抓住強吻,以免觸法惹上官司,那才划不來呢! 據警方調查,現年二十六歲的內瓦普,是引進的泰國籍勞工,他 來台已近兩年,去 (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晚間,與多名友人在彰化 縣伸港鄉新港公園內舉辦慶生會,他於興高采烈中,適有兩名國中女 生共騎鄉踏車經過該處,內瓦普即攔下邀她們同歡,但遭拒絕,內瓦 普乃從後面抱住其中一名女生腰部,企圖親吻被推開,卻又被抓住進 行強吻,且把舌頭伸入女生嘴裡,有三、四秒鐘之久。 遭強吻的國中女生掙脫後,跑回家中告訴父母,經家人向和美警 察分局報案,警方在該公園將泰勞內瓦普逮捕,依強制猥褻罪嫌移送 法辦。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偵辦後,幾經斟酌,乃以刑法第三百零四 條妨害自由的強制罪嫌提起公訴。 但是,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在開庭調查審理後,以被害人尚 未滿十四歲,乃變更引用法律條文,改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 褻罪,將內瓦普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本案還可以上訴二審。 承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內瓦普強行將舌頭伸進被害人嘴 裡達三、四秒鐘之久,即時下年輕通稱所謂的『舌吻』,此舉動常見 於色情影片及卡帶中,亦即屬於挑情的行為,依我國目前普遍的民情 認知而言,此種行為,不僅在客觀上被認為可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情慾 ,也會使人有厭惡或羞恥之心,應該認定『舌吻』是猥褻行為。 承審法官並稱,猥褻罪固然應隨時代潮流對性的認知開放,但仍 應遵從國情社會倫理,不能以歐美性開放地區的標準來認定;縱使目 前校園內外有人舉辦接吻比賽,乃是參賽青年男女兩情相願,絕無強 行配對之情形,而此項比賽,豈能與男性以暴力抓住不相識女子強吻 相提並論,應以現今一般普通的觀念與感受來認定,乃改依強制猥褻 罪將內瓦普來判刑。 法界人士表示,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 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所 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男女為猥褻行為者,亦 同。由此可見強制猥褻的罪刑很重。而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妨害自由的 強制罪,最重刑期只有三年,輕者判罰金就可以了。 法界人士說,前述強吻的案例還可上訴二審,最後結果尚無法預 測,但是有了這件案例,應對『登徒子』型的年輕男士有些警惕作用 ,不可於激情中強吻不相識的女子,以免惹禍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