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父親人格剝奪他的繼承權 92.03.01(六) 依法律規定,一個人死亡後,他的遺產應由其子女繼承,但是, 如果兒子不孝順,而且還有藐視父親人格之情,其繼承權就有可能喪 失。 不久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一件兄弟爭亡父的遺產上訴案,法宮 經過詳細調查後,以身為長子的盧姓男子所為,有藐視父親人格之情 ,於是仍維持一審的判決,剝奪他對父親遺產繼承權。 我國自古即倡導孝悌倫理的社會,在科學昌明、經濟起飛的今日 ,家庭中仍然要以孝悌為本,父慈子孝,才能建立和樂家庭。但是, 有了這件法官判決兒子被剝奪對父親遺產繼承權的案例,由此可見我 國法律仍然是提倡孝道的,對於不孝的兒子應給予懲罰,也提醒社會 大眾,應遵從孝道,切不可目無尊長,否則你的遺產繼承權就被取消 了! 今 (九十二)年已經八十歲的盧姓老翁,他目前往在桃園縣平鎮 市,在四十多年前,他在台北縣三重市,當時以七萬五千元買了四百 十七坪土地,卻遭父親用欺騙手段取得相關證件,於民國五十六年以 七十萬元賤價賣掉了,這塊土地目前現值約有新台幣四億元。 事發後,盧姓老翁一怒之下,控告地政事務所相關人員,因而導 致盧父也被檢察官起訴,也因此弄得父子失和。其長子不得繼承財產 ,而盧某當時亦親筆寫下『不光榮之財產,不願繼承』,到民國六十 二年二月盧父去世,身為長子的盧姓老翁,來參加亡父的喪禮,並且 說『父不慈,子不孝』以及『人已逝,免葬瑪陸坑舊地,免遭他人嘲 笑』等語。父死百日後,盧母亦因病死亡,他亦未奔喪。 盧家兄弟即為家產打起官司,由其麼弟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指 控長兄謾罵侮辱父母,父母死後猶不奔喪。一審法官在調查審理後, 認為被告有藐視尊長的行為,於是判決他不具有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 盧性老翁對於一審判決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案經高 院合議庭再調查後,仍認為上訴人即盧姓老翁的所為,嚴重藐視父親 人格,於是仍判決剝奪他繼承父親的遺產權;至於其母親部份,由於 法官調查後,以盧母生前並無證據顯有讓長子繼承之意思表示,況且 盧母病倒去世為止,也無證據顯示其長子不聞不問之情,或有重大虐 待及侮辱母親之事,因此判決他的弟弟敗訴,使他仍保有對母親遺產 的繼承權。本案是二審終結,到此確定。 法界人士表示,依民法規定丈夫死後,其配偶可得一半財產的法 律『特留份』,盧性老翁雖被法官判決剝奪對父親的繼承權,但他仍 可依法與其弟妹均分母親的一半遺產,這可是他間接繼承父親的部份 遺產。 至於在何種情況下會喪失繼承權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規定有五項,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受刑之宣告者。二 、以詐欺或脅迫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或使之撤銷或變更。三、以 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撤銷或變更。四、偽造、變 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有關繼承之遺囑。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 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上述個案就是第五項 ,這也算是罕見的案例,值得現代年輕人省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