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後態度攸關判刑輕重 92.01.25(六) 我國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判刑案時,都把被告的犯罪後態度列 為審酌量刑上的參考,也就是說一個人在犯罪後於受審中,一定要態 度良好、且有悔悟之心,法官於判決時就可從輕發落,否則即會不予 滅輕或加重其刑! 在兩年多前,有一名具博士頭銜且身為一家知名科技公司的總經 理,被控在一家通訊公司內,藉購物名義『順手牽羊』,偷走一支價 值新台幣一萬多元的行動電話 (即一般所謂的手機),經店家事後發 覺提出告訴。 一般沒有前科的初犯,且罪刑又不太重,犯後態度良好,法官都 會給予自新機會,判決緩刑;然而這位博士的總經理,於犯罪後『死 不認罪』,又無絲毫悔意,還唆使親人出庭為他偽證,於是被法官重 判他有期徒刑七月,沒有諭知緩刑。 法界人士說,這件博士順手牽羊案只是一審判決,還可上訴二審 ,但是有了這件案例,足證一個人犯罪後於審判中,法官可以依刑法 第五十七條『犯罪後之態度』,於量刑時酌予加減,也就是說一個人 於犯罪後的態度,是攸關法官裁量量刑的輕重。 這名犯罪後死不認錯的男子姓葉,他不但是美國耶魯大學的電腦 工程博士,更是台北市一家知名科技公司的總經理,他於民國八十九 年八月八日下午,前往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家通訊公司購買行動電 話,經挑選一支,同時搭配門號,談妥共計新台幣一萬四千八百元。 但是,在開發票時,店家要於貨款外另百分之五,這位葉總經理 認為不合理,因此不購買,然而在臨走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將該 支行動電話順手牽羊偷走。事後經店家發覺,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 。 葉某於檢察官關庭偵查時,始終不承認有偷竊行動電話的行為, 但檢察官調出他的通聯紀錄,證實他曾使用過該被竊的行動電話手機 ,可是他仍然『死不認罪』,檢察官還是依竊盜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同時向法官具體求刑三個月。 台北市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審理時,葉某還是辯稱沒有偷走該通 訊公司的那支行動電話手機。承審法官為查出事實真相,再度調出他 與家人的通聯紀錄,查出該被竊的行動電話手機,的確曾插用葉妻使 用門號的SIM卡使用後,葉某又改口稱該支手機,是他姐姐付款購 買的,並唆使姐姐到庭附和他的說詞,且要求該通訊公司人員出具購 買手機付款的證明書,企圖誤導法官對本案的調查方向。法官認被告 為高學歷的知識分子,於犯罪後又毫無悔意,且嚴重妨害司法公正的 行使,視法律為無物,對國家刑罰權的挑戰,真此為甚,於是從重判 處他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界人士說,一般偷竊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罪,可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沒有前科的初犯,法 官通常都會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得易科罰金刑度,甚至予以 緩,給被告自新機會,但法官對於這位葉姓博士在罪證確鑿下,仍飾 詞狡辯卸責,更意圖誤導司法調查方面,所以才予加重量刑。此案仍 可上訴。 有了這個案例,足證『犯後態度』是很重要的,如飾詞強辯或死 不認罪的話,吃虧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