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外勞當女奴是犯法行為 92.12.20(六) 在世界各地及古早中國,都傳有買貧苦之人回家作為奴隸的行為 ,由於時代進步、民主開放,而且重視人權、這種使人為奴的情事, 可說已經絕跡了。 使人為奴的行為,在目前來說是違反人權的,而且也是犯法的行 為,別的國家不談,現行刑法中就訂有處罰的規定,最重可以判處七 年有期徒刑。 近幾年來,台灣引進外國勞工不少,有的從事建築、有的從事生 產、也有的進入一般家庭為傭或做看護工作。三年前,住在新竹市的 一對夫婦雇了一名女外勞,他們命外勞必須跪著說話、跪著吃飯、只 能睡在陽台,還強迫作性服務,事機敗露後,吃上妨害自由及妨害性 自主等罪的管司,僱主被法官判刑十年,並於服刑前接受治療,其妻 亦被依幫助犯判刑八年六月。 有了這個案例,應對社會大眾有所警惕,今後對於僱傭應平等相 待,不可使他沒有自由,更不可強迫從事額外的服務,以免吃上官司 ,再後悔就嫌晚了。 這椿拿外勞當女奴事是件,要從民國八十九年二月談起,家住新 竹市現年四十四歲的黃姓男子和他的太太,想請一名女外勞在家中幫 傭,於是透過仲介公司僱用印尼籍的女外勞。 黃姓夫婦對外勞的工作很挑剔,動輒辱罵與毆打,命她說話時必 須跪著,吃飯時也得跪著吃,且不准她睡在屋內,命她睡到陽台上的 一坪的空間內,偶爾讓她到廚房睡覺。 可是,女傭他家服務四個月後,有一天凌晨黃姓僱主竟到陽台對 她上下其手,恐嚇她不准聲張,否則她的薪資就不寄往印尼,致使性 侵害得逞,此後黃某就一直對她強制性侵害,也因如此,黃某腰部的 開刀疤痕被外勞看到。 後來,黃妻知道丈夫強制性侵害女外勞之事後,她不僅未加制止 ,有一次黃妻將外勞叫到臥房內,已全身赤裸的黃某先將外勞拉上床 ,黃妻則強行脫掉外勞衣物,再壓住她雙手,讓丈夫再度性侵害得逞 ,事後還要外觀看他們行房,以後每隔兩三天就性侵害外勞一次。 同時,還經常藉口家中物品遭外勞損壞,處罰或賠償而抵扣她薪 資,有一個月只領到一百多元,有幾個月幾乎被扣光,使她非常痛苦 ,由於護照在屋主處,讓她想逃都不敢逃。直到同年十一月底,此虐 待外勞事件才爆發出來,因此被有關單位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將顧主 夫婦二人移送法辦。 案經新竹地方法院法官調查審理,被告夫婦否認有虐待及性侵害 外勞之情,同時指外勞故意誣陷。法官隔離訊問受虐外勞時,她仍無 法忘懷在僱主家中的痛苦遭遇,不時哭泣答詢,加上有送醫的驗傷單 ,及被告末按時支付外勞薪資等情為證據,於是認定有被控之所為, 依妨害自主等罪判處僱主有期徒刑十年,並於服刑前接受治療,僱主 之妻亦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夫妻二人不服均上訴二審中。 法界人士說,在我國刑法中,使人為奴隸行為,要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夫婦均在上訴中,結果如何尚難預料。 法界人士表示,不管這件虐待外勞案如何了結,但是對社會大眾 是有些警惕作用的,你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