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重男輕女觀念談女兒的繼承權 92.12.06(六) 在我國古老的社會重男輕女,如今已是廿一世紀的工商社會,且 已進入電子的e時代,在國人的觀念中仍有重男輕女之情,雖然法律 規定男女平等,在家庭的地位也是相同的,可是發生財產繼承問題時 ,那就不一樣了! 依據一項社會調查,在以往的台灣社會中,若有終老病死發生繼 承權問題時,有繼承權的兄弟等,都會請姐妹們放棄繼承權,這種情 形就法律觀點來看不對的,而大多數的姐妹對這項做法也沒有反對意 見,所以就『積非成是』了。 但是有極少數的家庭為繼承權問題,使得親人等對簿公堂,下面 這個案例,經過一、二審後,女兒終於爭回財產的繼承權,但其母也 因偽造文書罪,被法官判處有期陡刑六月。有了這個案例,應帶給社 會大眾一些警惕,不要再重男輕女了。 這件侵奪女兒繼承權的個案,要從十年前談起,家住台北縣的單 姓婦人,其夫在民國八十二年初因病死亡,留下價值不菲的土地,依 照我國民法規定,這些土地應由她和二子、一女共同繼承。可是單姓 婦人有舊社會重男輕女的觀念,且女兒年幼又與她相處不睦,遂利用 女兒年幼又不熟悉繼承權益利害關係之際,於是委託代書寫下『遺產 分割協定書』,偽造女兒同意只繼承父親在農會存款中的三千多元和 一輛重型機車,至於分佈在台北、桃園及新竹等縣的二十一筆土地, 同意由母親及兩名兄弟來繼承。 單姓婦人即持上述偽造的協定書,前往相關的地政事務所登記, 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但是,到四年前|即民國八十年,單婦的女兒年 齡漸長,有一天詢問叔父有關父親遺產處理等問題時,她才知道自己 繼承父親遺產的權益均遭母親侵奪,於是向板橋地方法院提出控告母 親的民事與刑事訴訟。 單婦在法官開庭時一再辯稱,依夫家的習俗,遺產是不分給女兒 的,而且當需負擔丈夫生前的貸款與遺產稅等,才會做如此的分配。 不過,法官在調查後認為,台灣早期民間雖有遺產不分給女兒的 習俗,但違反我國現行民法,單婦依法不得擅自侵奪女兒應繼承的遺 產。 這件侵奪遺產的糾紛,經過一、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為單婦的行 為違反了現行刑法與民法的規定。有關刑事部分,被台灣高等法院依 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得罰金。有關民事部分,也判決 單婦敗訴,就是把遺產現值約二千五百多萬元的土地重新登記為死者 所有,死者的女兒將可取得應有繼承權。 法界人士表示,雖然台灣民間有遺產不分給女兒的習俗,但是有 違現行的法律規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有系血親卑親 屬,也就是兒女都是第一順位的遺產繼承人,所以女兒是有遺產繼承 權的,除非自身依法拋棄,別人是不得剝奪的。至於配偶的遺產繼承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和子女同為繼承人時,應繼分與子 女平均。 有了這個案例,對於台灣社會的舊有觀念,應該是有點衝擊性的 ,今後在遺產分配上不可再重男輕女,剝奪了女兒的繼承權益,否則 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