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六歲女童責打致死談父母懲戒權 92.11.22(六)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父母管教子女是有懲戒權的,但是法律賦予 的特有懲戒權,一定要用得適當,而且不可超出必要的程度,否則自 己就會違反法律規,受到應有的處罰。 不久前,士林地方法院就審理過父母不當體罰幼小子女,因出手 太重責打哭鬧六歲小女兒長達四個小時,造成女童休剋死亡,經法官 深入調查後,以死者父母事後自首且有悔意,依傷害致死罪將這對夫 妻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使用懲戒權來責打子女,雖是法律許可 ,也都是為子女好,但不能過當,造成子女身體的傷害,有了這個案 例,為人父母者應有所警惕,今後再使懲戒權對待不聽話的子女時, 應該三思後才出手,能達到懲戒的程度就可以了,以免造成對子女身 體的傷害,弄不好自己還會吃官司呢! 這起虐童致死案,是發生在台北縣,廿六歲的林姓縣民夫妻二人 育有三名子女,最大的長女只有六歲,他們一家五口是在去 (九十一 )年十月間遷居至淡水鎮清水街現址,夫妻兩人經常在家中以籐條管 教其長女,連鄰居也常聽到女童大聲哭叫的聲音。 依據警方調查,今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許,林姓男子和其妻二人 ,又在家中將籐條斷斷續續地抽打六歲的長女,前後長達四個多小時 ,使女童額額、臉頰、背部、臀部及其四肢等多處,都有瘀血、紅腫 等傷痕。 直到次日早晨,林妻見女兒還沒有起來,走進臥房欲叫她起床吃 早飯時,才發現女兒已經沒有呼吸,全身冰冷死亡多時了。 經警方報請檢察官偕法醫相驗結果,證實女童是因籐條抽打後, 產生瀰漫性皮下組織出血,導致休剋死亡。 案發後,台北縣政府社會局也立即介入,將林姓男子另一對年幼 子女,交由林家親人撫養,暫時與其父母隔離,以防再遭到傷害。 林姓男子及其妻於案發後向警方自首,經檢察官依傷害致死罪嫌 將他們提公訴。 林姓夫婦在士林地方去院開庭審理時供稱,是因為女兒不乖,才 以細籐條抽打教訓其女,不料竟然失手打死女兒,他們對此表示非常 後悔。 由於林姓夫婦坦承以細籐條抽打其女兒致死,事後並向警方自首 ,且深表後悔,於是法官依傷害致死罪,從輕發落,將他們夫婦二人 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法界人士表示,傷害致死罪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可判處無刑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林姓夫婦僅各判有期徒刑二年 六月,真是從輕發落了。 回過頭來,再談父母對子女懲戒權,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 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未 成年子女的父母有權去管教他們。同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也規定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由此可明白看出,如未成年子女不 聽管教,做父母的是可以對他們作適當的體罰,縱使因而造成輕微的 傷害,也是依據法令上的行為,依刑法第廿一條規定,是不處罰的, 但是若體罰過當,超出必要的程度,還是要負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