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認領非婚生子女,他人無權否認 92.10.25(六) 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子女有兩種,一是婚生子女,另一則是非婚 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依法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其權利 、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 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依法認領後,對於這椿認領案,依民法規定 除其生母得以否認外,其他人包括其配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都 無權否認。 不久前,一名已故的黃姓政壇聞人,他生前曾認領一名非婚生的 兒子,在他去世三年之後,他與元配所生的三個女兒為了遺產繼承問 題向法院起訴,主張其父當年認養的『長子』是無效的,並確認『長 子』對於父親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這件否認兄弟的官司,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但在二 審時,法官則認為黃某生前認領的非婚生長子案有效,其長子對遺產 也有繼承權。理由是對生父認領子女,依法除其生母有權提起否認之 訴外,其他人均無權否認,所以判決他三個女兒敗訴,但這件官司尚 未終結,還可向三審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有了這個案例,提醒男士們在外最好不要拈花惹草,以免有了愛 的結晶後,為自身帶來麻煩,也會導致家庭失和,甚至死後子女們為 了爭奪遺產,還會吵吵鬧鬧,使得你的靈魂也無法安寧! 這位曾對台灣民生改革運動有相當貢獻的黃老先生,他於民國八 十八年與世長辭,和元配夫人生有三個女兒、兩個兒子;但在民國六 十七年,他以正式的法律方式認領一個兒子,由於認領的是民國四十 八年出生,此元配所生的兩個男孩都大,所以在戶籍上列為『長子』 。 這件認領案本來是相安無事的,由於遺產繼承問題,在黃老先生 過世後,由他三個女兒聯名告訴,請求法官判決父親認領長子案無效 ,同時長子也無繼承權。 姐妹三人在訴狀中指出,父親當時是『受迫錯誤』認領其長子的 ,父親曾多次提及他與這名哥哥可能沒有父子血緣關係,而其相貌、 體型等也不像父親,所以請求判決這件認領無效。 但被告則向法官指稱,他小時候,父親常帶他和兩個弟弟出遊, 而且三人命名同為『至』字輩,連他所生的小孩,也是父親即小孩祖 父命名,父親個性精明,絕不可能是『受迫錯誤』認領他的。 但在黃老先生死後,其家人曾向警調查後申請對死者,長子及小 兒子作『DNA』鑑定,結果證實長子非黃所生,一審法官依此判決 被告即其長子敗訴;可是二審法官則訂用最高法院的一項判決指出, 除該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外,縱為利害關係人,依我國民法規定,應 無否認生父認領的權利。生父與該非婚生子女的父子關係,已經生父 的認領而明確,生父的配偶或其他繼承人,不得就該非婚生子女與其 生父無緣關係,而提起確認之訴。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認為,本件被告既經黃老先生認領,除了被告 本人與其生母外,其他人均無否認生父領認的權利,故判決被告勝訴 ,也就是說當初的認領有效,被告對遺產繼承權亦存在,他仍可繼承 其亡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