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件親子關係消不掉 談否認子女關係之訴的法定時效 93.10.11(六) 依照我國現行民法有關規定,一名嬰兒在脫離母體呱呱出世後, 他與父親的親子關係就確立了,除非經過法院判決否認之訴成立,否 則這項親子關係是消不掉的! 有一名家住台北市張姓男子,最近發現他已經八歲的兒子並非自 己的『親骨肉』,於是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聲稱兒子不是 他的,但是經過法官調查審理後,認為他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時間, 已經超過『自子女出生後一年內』的法定時效,判決張姓男子敗訴, 也就是說已無法除去他與兒子之間的法定親子關係了! 有了這個案例,提醒男子們若懷疑太太不貞,她所生的子女在血 緣上有問題,即應在法定時效內,就是孩子出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法 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否則逾期後再告,法律也幫不上忙了,也 就是說明知太太所生子女與你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是你 的婚生子女,這種親子關係是無法除去甩掉的! 張姓男子在告訴中指出,他和太太打離婚官司期間,利用探視兒 子的機會,從兒子口中得知他太太與另一男子往來密切。他回想當年 婚後很少回家與太太團聚,當時就有同事善意告知,要他多留意家裡 的情況;另外他也曾在家中接到多次不知名男子的電話,也才起了疑 心,乃於今 (九十二)年三月間,利用探視的機會帶兒子到醫院做『 DNA』血緣關係鑑定,結果證實他與兒子到醫院做『DNA』血緣 關係鑑定,結果證實他與兒子並沒有父子血緣關係,才向台北地方法 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可是,張姓男子的太太在法官開庭時辯稱,兒子是他們兩人在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依法視為他們的婚生子女;現在兒子已經八歲 多了,丈夫知道兒子出生到現在,早已超過法律所定的一年時效,依 法律規定不得再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張生男子則向法官說明,雖然法律是如此規定,但是八年來他一 直被蒙在鼓裡,直到最近才查悉此情,所以利用探視機會帶兒子去做 『DNA』鑑定後,才有證據提起告訴。 承審法官調查審理後認為,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同條第二項又規定:『前項規定,如夫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 與妻同居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為之。』依上述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該子女在法律上即被認定為婚 生子女,於是判決原告敗訴。也就是說張姓男子在法律規定下,已無 法甩掉他和兒子間的親子關係了! 張姓男子對於一審判決表示不服,已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兒 子不是他親生的,由『DNA』鑑定證明,盼二審能改判。而法界人 士亦認為,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有關規定,已不足因應現代社 會變化,希望司法與立法機關速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