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撓公共工程 地主被判賠錢 92.08.23(六) 在民主開放的現今社會,政府的公共設施有瑕疵而導人民受害, 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反之,若國家依法興建公共工程時,遭 到人民阻撓抗爭造成損害,主管機關亦可要求抗爭者賠償損失。 在六年前,有十多名地主使用各種方式抗爭、告訴,阻撓台北縣 鶯歌鎮公所興建辦公大樓,導致原包商解約,經重新發包後,鎮公所 必須多支出六百萬元的工程款,經鎮公所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 償之訴,法官調查審理後,認為林姓地主等十五人執行假扣押已經令 鎮公所產生損害,因此判決鎮公所勝訴,被告地主等人必須賠償鶯歌 鎮公所六百一十萬元。 以往是人民申請國家賠償,如今卻是政府要人民賠償損失。這件 損害賠償的官司還在上訴中,但是有了這個案例,對今後有意抗爭公 共設施工程的社會大眾來說,應有一些警惕作用。 法界人士表示,目前從媒體上經常看到,有民眾對政府興建火葬 場、垃圾焚化場、納骨塔等等發動抗爭,用各種方式阻撓工程進行, 若這種抗爭行為使政府遭到損害,是可以循求法律途徑請求抗爭人賠 償損失。也就是說,今後民眾如對政府興辦的公共工程有意見,可循 合理、合法的管道陳情,切不可以暴力非法阻撓,否則,抗爭目的未 達成,自身可能觸犯刑法,更可被判賠錢! 這件地主阻撓鎮公所興建辦公大樓案,是發生在民國八十五年間 ,當時台北縣鶯歌鎮公所因新建辦公大樓需要,乃向附近十五名地主 辦理預定地徵收作業,取得所有權後,隨即辦理公開招標,由一家營 造公司以新台幣一億零八百廿萬元得標。 然而,林姓地方等人明知徵收過程符合法定程式,除不斷包圍工 地抗爭,還透過刑事及民事告訴,或行政訴願等程式,以及假處分等 方式,企圖阻撓工程施工。 地主在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於同年十 二月獲准,導致工程無法進行,而鶯歌鎮公所也在同年月向台灣高等 法院提出抗告,直到八十七年三月間,高等法院才裁定板橋地方法院 的假處分廢棄,然而地主於一個月後又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最後 仍遭到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但是原得標的包商,則因無法進行順利開工,已於八十七年三月 間與鶯歌鎮公所解約。後來,鎮公所對該工程經三度發包,才由另一 家營造公司得標承建,但工程款增加了六佰一十萬元,鎮公所以該工 程重新發包增加了工程款,係地主抗爭造成的,因此向板橋地方法院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法官判令地主賠償,鎮公所已獲得勝訴。 法界人士表示,地方民眾動輒以包圍封路等方式,抗爭阻撓公共 工程相當常見,有時連民意代表也帶頭參與,導致公共工程延宕,甚 至還得因違約賠償包商損失,前述鶯歌鎮公所訴請地主賠償並獲勝訴 案,是非常少見的,但是可能引起其他公家單位傚尤。 有了這個案例,社會大家應有所警惕,今後不可再亂抗爭,以免 權益來爭到,反而弄得自身違法遭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