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好旅遊契約旅遊才有保障 92.08.09(六) 人們聞之色變的『SARS』疫情,目前己趨緩和,冷清的旅遊 業又漸漸地熱絡起來,社會大眾在出遊前,不但要慎選旅遊業者,更 更訂立完善的契約,以免乘興出遊,卻弄得敗興而歸! 近年來,國人出國旅遊的人數可說年年增加,但是旅遊糾紛亦時 有所聞,三年前,有一唱片公司為犒賞員工,委託旅行社辦理『澳洲 黃金海岸五日遊』,並訂定旅遊契約,可是到時對方竟以沒有機位不 能成行,事後唱片公司一狀告上法院,這家旅行社被法官認定違反旅 遊契約,判決賠償三成旅遊費用五十多萬元。 有了這個案例,應對旅行社及消費者均有所警惕,業者於事先一 定要妥善安排機位、食宿與行程,以免臨時發生問題,消費者本身在 審閱旅遊契約時,更應留意各項細節,以免快樂的旅遊,弄得一肚子 氣,甚至招致損失。 這家唱片公司是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底,和一家知名旅行社簽約 ,預定同年三月卅一日出發,為員工舉辦五天四夜的澳洲黃金海岸之 旅。不料,在出發前半個月接獲旅行社告知因無機位不能成行,該唱 片公司以雙方早在兩個月前就簽約,如今不能成行,一氣之下,向台 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要求旅行社依約賠償損失。 本案經法官調查審理後發現,被告旅行社和原告唱片公司簽訂員 工旅遊契約,曾兩度和航空公司連繫,被告當時即已得知可能無法取 得機位,卻仍和原告簽約。同時,從簽約到出發尚有兩個多月時間, 被告顯然有充裕時間達成履行取得機位的義務,即使原定的長榮航空 無機位,也可轉向其他航空公司設法訂位,且根據旅遊契約約定,被 告應負旅遊前廿日解約,賠償三成旅費的違約責任,法官依此判決被 告應賠償原告三成旅費新台幣五十四萬五千四百元。 法界人士表示,由於旅遊風盛行,政府相關單位為了適應旅遊事 務需要與解決旅遊糾紛,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修正民法時,特別增訂 旅遊業者與旅客間的權力、義務關係,交通部觀光局也制定國外旅遊 定型代契的範本,供消費者在簽訂旅遊契約時的參考,並提醒消費者 於簽訂旅遊契約時,應特別注意下列幾點,來保障自身權益。 一、旅遊地區、行程、起程、回程終止等地點及日期等。 二、消費者繳費所包括的項目都應載明於契約內。 三、旅程中有關餐宿、交通、旅程、觀光景點及遊覽項目等級與內容 ,均應明載於契約內,若旅行社業者任意變更,消費者可請求賠 償。 四、若在出發前,業者將契約任意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應約定消費者 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以及旅遊業者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五、出發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致雙方旅遊契約不能 履行時,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事先特別約定好。 六、若業者過失或惡意使旅客留置國外,所支出的食宿費用,消費者 可請求業者賠償多少,也應事先約定, 七、業者應依政府規定,為旅客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的保險。 前述這些細節,消費者若能一一注意外,將可減少旅遊糾紛,才 會快樂的出遊,歡喜的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