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丈夫納妾與寬恕老公偷腥的後果 92.08.02(六) 不論古今中外,有婦之夫常聞有與別的女子通姦,有的太太一怒 告官,有的另一半則寬恕老公的犯行,然而,這兩種行為在現行法律 上有不同的結果,為人之妻者於事情發生後應三思而後行,以免造成 無法挽回的後果。 法界人士說,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是規定一夫一妻制,不准男士 們有納妾之情,但是仍有不少男士共享『齊人之褔』,這並不是男士 們色膽包天,違法犯行,卻是他另一半所默然的,所以法律為了家庭 的和諧,也就訂出明文不予追究了! 為人之妻的女士們,下面這兩個案例與妳有著切身關係,有關法 律問題要聽清楚了,以免有一天弄到自己的身上,後悔就來不及了! 有一家住台北市內湖的鄭姓婦人,在民國九十年十一月間,以丈 夫陳姓男子和吳姓女子在她的住處發生姓關係,向台北市警內湖分局 報案抓姦成功,控告陳、吳二人妨害家庭,警方依法將二人移送檢察 官偵辦。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開庭偵查時,陳、吳二人坦承有同居事實,吳 姓女子並稱在陳家已住了八年,一直都和陳姓男子同居同宿。同時指 說當初他們同居是經過陳妻鄭姓婦人同意的。 但檢察官傳鄭婦調查後,鄭婦則否認同意他們同居。由於雙方各 說各話,檢察官找他們的親友多人出庭作證,一位陳證人說,她在八 、九年前,就聽鄭姓婦人說過她先生在外結交吳姓女子,另一許姓證 人也說,五年前已經知道陳、吳二人同居之事。 檢察官至此認定這是原配當初同意的兩女共事一年案,依現行法 律規定,原配鄭姓婦人是不得再提告訴的,因此將這件妨害家庭案處 分不起訴。 另一是家住桃園縣的曹姓婦人,與丈夫結婚八年,在四年前發現 丈夫有婚外情,她花了五十萬元給女方,才切斷丈失這段外遇。但是 在一年後丈夫又另結新歡,曹婦仍想用錢要對方離開,對方卻不答應 ,她不甘丈夫被搶走,乃和第三人爭夫,於是出現兩女共事一夫的情 形,並於爭奪中兩女達成協定,就是丈夫兩天輪流一次,違者罰十天 不准到對方住處,由於丈夫經常流連對方住處,大老婆曹姓婦人醋性 大發,一怒告丈夫妨害家庭,並訴請離婚,還請求贍養費六百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刑庭調查審理後,認定曹姓婦人同意丈夫與第三者 維持『同等』夫妻關係,縱容丈夫享齊人之褔,依刑法規定喪失告訴 權。在離婚方面,法官以曹姓婦人曾花錢趕走丈夫的第三者,又縱容 丈夫腳踏兩條船,認定這是寬恕行為,足以證明兩人婚姻生活尚未達 到破綻與難以修復的程度,於是均判決曹姓婦人敗訴,二女仍可共事 一夫。 法界人士說,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犯通姦罪經配偶 縱容或寬恕者,不得上訴。 前述兩案,都是妻子縱容或宥恕丈夫通姦行為,才形成『三人行 』的局面,等事後再反悔,依法已喪失了告訴權,有了這兩個案例, 為人之妻者,在發現丈夫有外遇時,切勿心軟,以免喪失告訴權後, 再後悔就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