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稚齡兒孫疏忽不得 92.05.31(六) 目前的工商社會,多為雙薪家庭,年幼的子女大多都請阿嬤或其 他親屬照顧,然而稚齡兒童的活動力很強,一不注意,就可能發生傷 害等意外,阿嬤們除了自責外,還可能受到法律的處罰! 在年夏天,有一名婦人叫年僅三歲的小孫子獨自穿越馬路,到對 街的藥房為她買藥,不慎被一名酒後開車的人撞傷,這名醉漢當然被 依過失傷害罪判刑,然而照顧他的阿嬤也被法官依違反兒童褔利法規 定,函文主管單位的屏東縣政府社會局,將這名疏於照顧孫子阿嬤施 以強制性『親職教育』四個小時。 這項處罰雖然不重,但目前還在照顧稚齡兒孫的家長與親屬們, 應以這個個案為殷鑑,今後在照顧小朋友時,應時時注意他們的安全 ,切不可有疏忽或放縱之情,以免萬一發生意外,除了遭到孩子父母 的責難,還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這件罕見的個案,是發生在屏東車城鄉,住在該鄉的三歲林姓男 童,因父母外出工作,他平日均由六十歲的阿嬤在照顧,由於小孫子 聰明伶俐,對祖母交付的事都欣然接受,而且均能一一做得很好。 去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林姓阿嬤因有輕微感冒症狀,當 天中午一時左右,她就叫小孫子前往對街藥房購買感冒成藥服用。林 小弟聽了阿嬤的吩咐,很高興地拿錢到對街購藥,去時他順利闖過車 城鄉埔墘村門前的縣道,但是購藥返家時,在路中卻遭酒後駕車的宋 姓男子不慎撞傷,經送醫急救後,已無大礙。 酒後駕車肇事的宋姓男子,由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由於傷害部分已與被害人家長達成和解,經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審理 後,判處有期徒刑兩個月,並諭知緩刑兩年。 但承審法官認為,林姓男童於橫越馬路遭醉漢駕車撞傷,和照顧 他的阿嬤違反兒童褔利法有關,於是在全案判決後,答請院長裁處, 院長亦以林姓婦人指使年僅三歲的小孫子,在無他人照護的情形下, 獨自闖越馬路到對街買藥,已觸犯兒童褔利法,乃函請屏東縣政府社 會局依法處罰。 屏東縣政府已依兒童褔利法相關規定,裁處林姓婦人接受強制性 親職教育輔導四個小時,並委由中華溝通分協會代為執行,給林姓婦 人上四個小時以上的親職輔導等課程。 法界人士表示,依兒童褔利法第三十條規定,父母、養父母、監 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從事不正當或危險之工作 。另同法第卅四條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 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 童或需要特訓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違反這兩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的親職教育輔導 課程。 目前有不少父母經常忽視有關法令的規定,對於幼小子女疏於照 顧,特別是在小家庭或偏遠的鄉下,希望能透過這件案例,來提醒為 人父母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