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拘留嫌疑犯竟吃上妨害自由官司 92.05.17(六) 警察人員於偵辦刑案等案件時,依法律規定對拘捕或自行到案的 嫌疑犯,有依法留置的權限;若利用職權或違法時嫌疑犯逾期拘留, 這也是法律所不許可的! 在兩年的『春安工作』期間,有一名身為警察派出所的主管,為 了爭取春安工作的績效,於春安工作開始前一天查獲一件大陸女子涉 嫌賣淫案;竟竄改有關人員的筆錄和報告單等,多『留』三名涉嫌人 一天,事發後吃上妨害自由、偽造公文書的官司,遭二審法官判處有 期徒刑兩年。 這名違法的警官為了爭取春安工作的績效,所付出的代價實在太 大了,目前他已退休,更為此事感到後悔與自責。 有了這件警察為了爭取個人績效,不惜違法的案例,由此可見基 層員警為了爭取績效,所受到的壓力有多麼大。有了這個案例,警政 高層應重視此情,相信類似個案事件還有不少,只是沒有發現罷了! 像這樣違法爭取績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公務人員仍應奉公守法, 切勿投機取巧,以免違法受罰! 目前已退休,被控違法爭取春安工作績效警官姓林,民國八十九 年春安工作期間,他擔任台南市警察局一個派出所的主管,同年一月 二十日晚間九點左右接獲密報,當即指派兩名員警趕往台南市大同路 一段葳妮護膚坊,當場查獲涉嫌賣淫的大陸妹,於是將兩名偷渡來台 的楊姓、王姓大陸女子,以及在護膚坊內負責接聽電話的王姓員工帶 回派出所處理。 由於八十九年度的春安工作是從一月二十一日晚間十時才開始, 而警方留置人犯的權限只有廿四小時,林姓警官為了將查獲的『色情 護膚』案例能列入春工作績效,竟然指示負責製作筆錄的員警,將楊 姓女子等三人的查獲與開訊時間,全部登載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 日晚上十點』。 根據調查,林姓警官除指示將查獲及問訊時間退後一天外,還配 合竄改臨檢記錄表、刑事案件報告單、妨害性自主案報告單、檢肅流 氓報告單以及違反兩岸人民條例報告單等公文書,直到一月二十一日 晚上十一時,才把查獲的三人移送偵辦。 林姓警官是資深派出所主管,在他退休後才爆發這件違法案,經 檢察官依妨害自由、偽造公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開庭調查審理後,以被告為爭取工作績效,指 示員警竄改有關問訊筆錄的時間,而導致三名涉嫌人逾期拘留,違反 有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有罪,被告及檢察官均提上訴,檢察官還求 刑七年。 但是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考量被告服務警界近卅年,工作 績效良好,且坦承其犯行並有悔意,於是依妨害自由等罪判處有期徒 刑兩年。 法界人士表示,妨害自由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身為 警官假借職權而犯法,依法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有了這件警官為了爭取春安工作績效,竟然竄改有關文書與違法 逾期留置人犯的案例,可見基層員警的工作壓力有多大!然而這種違 法的行為不可取,事發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