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祖產糾紛互毆互控談『正當防衛』 92.05.03(六) 『正當防衛』是個法律名詞,如使用正當而適時,縱然不法傷害 或侵害到對方的權益,在對簿公堂後,法官也會判決無罪或不負損害 賠償責任的。 在何種情況下,才能算是正當防衛所為呢?依刑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之行為, 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據法律規定,現 在遭受不法侵害、而又無退路時,為了要保護自身安全,出手予以自 衛抵抗,就是因此而傷害到對方,這種自衛性正當防衛的行為,可以 不受處罰的。 法界人表示,正當防衛所為,一定要在急迫的情況下方得為之, 若非如此,就無法排除當前的不法危害,所以正當防衛,也就是行使 防衛權的行為,為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故有『權利行為』之稱,這項 規定我們不能不懂。 兩年前,在宜蘭縣發生一件爭祖產的互控傷害官司,在審理時吳 家七口中有二年被判拘役,不服上訴後,二審合議庭法官深入調查後 ,發現對方只有一人,當時未獲同意情況下即作勢強行侵入吳家,吳 家等人為捍衛住處安寧,出面助止親戚進入,認定是正當衛為,所以 才受到輕傷,如果吳家五男二女真的有心傷害對方,則告訴人的傷勢 絕非只有輕微的挫傷,乃將原有罪判決撤銷,改判他們無罪。 有了這個案例,提醒社會大眾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於急迫的情況 下,是可以出手反擊自衛的,這是法律賦於人民的『防衛權』,若事 後惹上官司,法官也可依當時情況認定屬於『正當防衛』,就可判決 無罪或減輕其刑。 家住宜蘭縣的吳姓男子,因為祖產問題和親戚早有糾紛,民國八 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晚上,吳的女兒和女婿到頭城鎮街上購物時,因故 和這位有糾紛的親戚發生口角。當夜這位親戚便到吳家中興師問罪, 雙方發生互毆肢體衝突,彼此都有掛綵,於是鬧進警局互控傷害。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開庭時,以彼此都是親戚力勸雙方和解,當庭 交給兩邊和解後撤銷告訴的例稿,吳姓男子一家人回家後,認為家和 萬事興,於是簽名撤銷告訴,而檢察官竟疏忽了,事後只將吳家七人 依傷害罪起訴;對方因吳撤銷告訴就獲得不起訴處分了。 一審法官調查審理後,將吳的兩個兒子和女婿三人各判處拘役廿 日,吳氏夫婦和女兒及另一兒子獲判無罪,但判有罪的三人與檢察官 都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開庭審後,發現指控吳一家人的親戚, 當時在未被吳家同意即作勢衝入屋內,吳等一家人為捍衛住處安寧, 乃阻止其親戚強行進入,彼此發生互毆,認定是正當防衛,於是改判 他們無罪。 合議庭指出稱,被告吳家這邊有五男二女,而告訴人是一個人, 如果於當時衝突中真的有心傷害出門興師問罪的親戚,他的身體受傷 程度絕非只是輕微挫傷,所以認定吳的家人係出於正當防衛,依法律 規定諭知他們無罪。傷害罪是二審終結,本案到此確定。 法界人士說,刑法上有正當防衛的規定,而民法上也有此項條文 ,依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 人之權利所有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 負相當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