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山防災構造物運用自然生態工法之原則 92.02.04(一) 台灣位處亞熱帶,氣候多雨潮濕,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劃定 公告之山坡地面積計969617公頃,約占台灣地區總面積的百分之27, 大部分屬農林邊際土地,人為活動頻繁,由於地形陡峻、地質脆弱, 每逢颱風豪雨,極易發生山崩、道路坍方及土石流等災害。 人口密度高且逐年增加,經濟發展蓬勃,生活水準與品質不斷提 高,在平地面積有限的情況下,實難以滿足人類利用土地之需求,因 此民眾向山坡地開發乃必然之趨勢。加上受熱帶海島氣候影響,導致 民眾生活幾乎無法擺脫自然律動的束縛及颱風豪雨之威脅,每遇雨季 則山洪氾鑑,山崩、地滑、土石流等災害相繼發生,乾季則水源枯竭 ,河床幾乎見底,沿海地區更飽受季風和飛砂危害。 多年來政府於集水區山坡地之保育工作主要是訂定法令藉由開發 許可審定以強化山坡地之經營管理成效,同時針對土砂來源及容易釀 災的地區實施治山防洪工作,其目的皆己達到國土保安、涵養水源、 治山防災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為首要。 由於山崩等土砂等災害,舊有環境破壞殆盡,原先之主體生態結 構無法自然復原時,為盡可能達到原生態系或景觀之再生,依新地形 或水域狀況,考量週邊環境上下游流域生態及景觀之連續性,所設計 之適合創造生態系或景觀之治山防災構造物。 考量魚類遷移而減低固床工落差;利用緩坡、多孔性材質以提供 生物進入及藏匿;增加有機物進入渠道以及能形成水生物所需微棲地 (如水潭)之整流工等。 維持環境現況或盡可能保護溪流環境之地區,其治山防災構造物 之設計不應以單一構造物個別設計,必須考量全體流域特性,盡量不 改變溪流中生物棲息及景觀現況之連續性,設計出具生態系維護及景 觀保護之治山防災措施。 進行溪流整治之地區,依其施工前地區特性之變化及演替情形, 以及依生態系與景觀之實況,盡可能採用當地現有之石材、木料等, 並以原生植物為主要植生資材,所設計有助於自然復育能力之治山防 災構造物。 尤其於保護區或國家公園或屬重要保育生態系之等區域,其規劃 之整體構想需考量生態系 (含農地、森林等維生生態系)之穩定及次 級生態系相互間棲地走廊之連結性,其中工程措施、經營管理等為配 合規劃目的之次要考慮因素,則較屬於生態工法之範疇。 當進行實體工程規劃與設計時,規劃區域內土石災害、工程經濟 、工程配置及該地土地利用狀況等,均為重要考量因素,由於需因應 生活環境之要求,設計時需一併考量工程整體功能、景觀協調美化及 周邊保全對像之生活互動等因素,則較屬自然工法之範疇。 依環境特性調查、水文力學分析等客觀條件,已確定需進行工程 構造物 (如防砂壩、護岸等)之地點,就合乎保護目的之構造物本身 ,進行改善構造物之型態與結構以符合部分自然生態目標之設計,即 為「治山防災構造物之自然工法」所欲達成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