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火災害復原重建 92.07.01(二) 林火發生後,依災防法第三十條,無論何人發現,均應主動通報 消防或警察單位,受理之單位人員,接獲通報應迅速通知林業主管機 關,林業機關或私有林之所有權人應依其職責儘速前往撲救外,依消 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應即配合搶救與 緊急救護。 林火發生後,依災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得劃設警戒區 域、實施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依災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 款,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劃定一定區 域範圍,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依現行保林辦法及已預告之森林保護 辦法草案規定,此為地方警察機關之職責。 人民如違反上開規定,不接受限制或禁止進入或離開林火地區, 依災防法第三十九條,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拒絕 徵調參與救火作業;拒絕徵用工作物、建築物者依第二十八條,處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封鎖。直轄市 或縣 (市)消防機關得派員進入現場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 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成立鑑定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 原因。 惟林火發生之原因,仍需林業人員對森林生態體系整體觀察,惟 專業上之判斷,始能完成鑑定調查報告。故各林區管理處人員應會同 消防機關查明鑑定森林火災發生原因。 火災跡地之復育方式,向來是各界關注之議題,無論任其自然演 替或採取人工造林方式以加速演替之進行,均各有所本,依災防法第 三十六條,各級政府應依法令及災害防救計畫,實施災後復原重建。 災後應由農委會林務局航空測量所實施航空照相,配合地面測量 調查,確定受害面積及林木受損情形。 為避免火燒跡地土石塌落造成二次災害,發生沖溝或土石鬆動地 區之火災跡地,應施行打樁編柵等緊急水土保持處理措施,九十一年 五月之武陵火災即在災後勘查在起火點附近決定緊急復育工程,以避 免下游發生災害。 若有需要,火燒跡地繼續檢測及監控,長期監測森林火災對於林 地生態環境之影響。對於受損之林地,依據其土地使用分區,分別依 自然演替或人工造林方式,依序儘速展開復育工作,如屬國家公園、 保留區、保護區範圍內者,並諮詢國家公園管理處、保留區、保護區 管理單位意見後再行辦理。 武陵火災即經過會勘並參酌大甲溪事業區二十二、二十三林班在 九十年火災後實施人工造林,但一年後經觀察已有數量不少之青剛櫟 、楊梅之天然更新苗,足見自然演替之能力不弱,爰決定大甲溪事業 區三十八林班之復育工作應觀察一年後再行決定方式。至第三十七林 班,則屬於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爰決定不施行人工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