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的婚姻關係無效─由堂姑姪結婚的案例談起─ 90.12.22(一) 在現實的社會中,青年男女多在外地謀生,因而導致親情關係冷 漠與疏遠,以致有些近親相見不相識,彼此形同陌路,更甚者還發生 愛慕之情,進而攜手步入結婚禮堂,雙方家長亦不知有親族關係;但 是,依法論法,這樣的婚姻是無效的。 最近,屏東縣就發生這樣的事例,等小倆口生下「愛的結晶」兩 年後,男方才發覺自己另一半竟是他的堂姑姑,且尚在「旁系血親六 親等」之內,輩分亦不相同,女方於是黯然地向法院訴請撤銷這樁婚 姻。 有了這件案例,目前為了生活在外工作的青年男女,應與親族 ( 戚)間多多連繫,不時相互走動走動,以免彼此相見不相識,而釀成 婚姻上的憾事! 這件「堂姑姪」結婚案是發生在屏東縣一名陳姓青年的身上,他 於五年前為了生活到外地工作,和一名同為陳姓的女子相識,由於男 有情、女有意,兩人在交往沒有多久,就論婚嫁,兩人從訂婚、結婚 到設宴請眾多親朋好友吃喜酒,男方家長未認出女方家長是自己的伯 父,而女方家也沒有看出來男方家是自己的姪兒,同時參加婚禮吃喜 酒的親友們亦都未察覺他們兩家有宗親關係。 這對小夫妻在結婚後彼此生活得恩恩愛愛,不久後即生下一個白 胖的兒子,小夫妻在分別深入各親屬背景及家族成員後,竟發現雙方 有許多親戚相同,再經進一步查證後,陳姓青年才發現自己深愛的太 太,竟然成了自己的「堂姑」,等於是父親的同一輩分。女方得知此 情後,尤如晴天霹靂,她受此打擊後即黯然離家,並於民國八十八年 九月間向屏東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婚姻無效。 法官在調查審理後,證實男女當事人確實有「旁系血親六親等」 內的關係,且輩分也不相同,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是不得結婚 的,所以判決這件「堂姑姪」的婚姻無效。 承審法官表示,上述這件「堂姑姪」的婚姻,是在雙方互不知情 的情況下造成的,而且還生下了「愛的結晶」,在這種情況下,孩子 是無辜的,雖然婚姻無效,仍必須由其中一人辦理認養的程序,來撫 育孩子。 法界人士表示,現代法律有近親不通婚的規定,這是以「優生學 」來考量的,因為近親結婚,所生的孩子有些在健康上有疑慮,對於 民族人種改良有所妨礙;然而,我國古早對此也有限制,依據古籍記 載,在周代即有「同姓不婚」之禁。而近代人的姓名紊亂,同姓不一 定是同宗,為了防止近親通婚,所以必須用法律來規定。 依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親屬關係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表兄弟姊姐,不在此 限。同條文第二項更規定,姻親結婚的限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 亦適用。也就是說在離婚後,這項限制仍然有效。 法界人士說,為了消除相見不相識,親戚間應經常連繫與走動, 不可因生活及工作而疏遠,甚至形同陌路,等到在外的年輕人彼此相 戀而結婚,再謀求補就為時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