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咆哮公堂 90.12.8.(一) 在歷史戲劇及電影中,常有審案的情形,偶而也會有人在公堂之 上吵鬧,如此即屬「咆哮公堂」的行為,此時坐在堂上的「大老爺」 就把「驚堂木」一拍,下令衙役將咆哮者重大四十大板作為懲罪;如 今的民主社會,人民也不可在法庭中咆哮,否則就要觸犯刑法,輕則 罰款,重則可要坐牢。 不久前,屏東地方法院就審理一件被告在開庭時咆哮法庭案,但 念及被告患有憂鬱症和人格違常等情感精神病,依妨害公務等罪從輕 判處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有了這個案例,民眾因案出庭時應遵 守法庭秩序,切不可在法庭上大聲喧嘩,以免吃上妨害公務等罪的管 司! 這件「咆嘯公堂」案是發生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家住屏東市 的五十三歲范姓男子,因有民事及刑事案外一件在屏東地方法院審理 中,十二月十五日上午被傳出庭,上午十時十五分先審民事案,不料 范姓男子在法庭內擅自取出照相機自行拍照,且大聲喧嘩,經庭務人 員勸阻不聽,妨害法庭秩序,再經承審法官禁止也不聽,乃命法警等 人將他帶出以看管處分,庭審才恢復進行。 卅分鐘後,刑事誣告案又開庭,范某是被告,他自法警室由法警 提解出庭受審,在審理過程中,范某又拿出照相機拍攝,並高聲喧嘩 ,經屢勸均不聽從,由審判長命法警再將他帶回看管,以維持法庭的 秩序;稍後,范某又被提解出庭時,他仍未收歛,經審判長勸說無效 ,且又當庭拍桌大聲咆哮,怒斥審判長濫行職權,下令法警搶他的相 機,證件及存證信函,並將他拘留,致妨害法官執行職務。於當天上 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審判長以現行犯,命法警解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由檢察官依妨害公務等罪嫌將他提起公訴,承審法官於審理中,將范 某委請醫師鑑定他的精神狀態,醫師證實他罹患有重憂鬱症及人格違 常等情感精神病,他雖於法庭中兩度持照相機照相不聽勸阻,又強力 拉扯執行職務的法警,且扯破制服等強暴脅迫行為,但其惡性非重, 於是從輕判處他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法官依法在法庭上,是代表國家審理案件,是有 其莊嚴性的,在古早縣太爺升堂審理案件,其位階就是目前的地方法 院,在大堂兩邊站有兩排衙役,升堂時衙役齊聲大叫「威武」,此刻 是何等威嚴,若有人膽敢大聲喧鬧、咆哮公堂,將會受到皮肉之苦, 縣太爺視情節輕重,命衙役打二十或四十大板;如今是民主法治社會 ,在在都有人講自由、人權,然而在法庭中仍然要莊嚴肅靜,於法官 審理案件時是不得大聲喧嘩的,否則會遭到制止,而法院組織法第六 十九條也有規定,若有妨害法庭執行職務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 除令退出法庭外,得視情節命暫時看管、拘留三日或罰鍰。若行為人 有強暴脅迫之情,就觸犯妨害公務的刑責,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 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銀元)以下罰金。 這位法界人士又說,在十多年前,有一中年男子因打人被控傷害 於庭訊中態度不好且大聲吵鬧,並與處理的法警拉扯,又吃上妨害公 務的官司被判拘役四十日,他本來可易科罰金的,因他屢傳執行不到 ,最後通緝到案,檢察官就不給他易科罰金,於是他在監獄中吃了四 十天的牢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