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還,談拋棄繼承 90.12.1.(一) 俗語有云:「父債子還」。為什麼呢?因為子女們在父親死後繼 承了財產,依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子女們應該清償父親生前留下的 債務;但是子女也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就要在父親死後於法定期間 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在父親死後沒有依法拋棄繼承,四名兄弟姊 妹即要清償他們亡父所遺留下來的四百多萬元的債務。 有了這個案例,可提醒社會大眾在繼承死去父親留下的遺產時, 應先了解父親是否有債務的問題,如果其債務大於遺產時,即可於「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經法 院准許後,就可以不必背負亡父的債務了! 家住高雄市的陳姓兄弟姊妹四人,他們的年齡都是二十到三十歲 之間,在今 (九十)年元月父親因病過世,隨即為亡父辦妥喪事,由 於他們疏忽,同時也不懂法律規定,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繼承權拋 棄手續。 在最近,先後有債權人通知他們要清償死去父親的債務,經統計 亡父共積欠他人有四百六十多萬元,比他留下的遺產總額還多,由於 陳氏四兄妹拒絕清償這些債務,就被債權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 陳氏兄妹四人在開庭時向法官表示,他們根本不清楚死去父親留 下大筆債務,同時也不懂法律規定,要在父親死後兩個月內向法院聲 請拋棄繼承權,否則依法必須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由於他們目前 經濟情況都不佳,均稱一時湊不出這筆巨款來清償亡父遺留下來的債 務。 由於這是民事的債務糾葛,債權人的委任律師也表示同情被告現 況。若堅持告到底,法官就是判決被告應清償這些債務,最後可能也 拿不到錢。在法官當庭斡旋下,被告等提出庭外和解的請求,而債務 人的委任律師亦表示接受,法官同意兩造庭外和解,同時撤銷告訴。 至於這件「父債子還」案的最後結果如何,因為是在庭外和解, 他們兄弟姊妹四人為何分擔債務,就無法得知了。 法界人士指出,當被繼承人死亡時,也就是繼承的開始,繼承人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同時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 ,繼承人因繼承了所有財產,所以也必須承擔所有債務,負有清償之 責。也因如此,在法律上明訂可以「拋棄繼承」或選擇「限定繼承」 的方式。 什麼叫做拋棄繼承呢?即在被繼承人死後所留下的遺產總額還不 夠清償他留下的債務,此時繼承人就可向法院聲拋棄繼承,如此即與 遺產的任何關係完全絕緣,完全不管了,另由遺產管理人去處理。 什麼叫做限定繼承呢?也就是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還夠還他留下 的債務,繼承人就可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經法院准許後 ,另拿出遺產來還債,多餘的債務就不管了。 法界人士表示,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應在繼承後兩個月內聲請 ;限定繼承則應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有了前面這案例,繼承 財產不一定完全有利,有關法律也不能不懂,以免吃虧貼上老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