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不可罵人 90.11.17(一) 「網路」是電腦普及後的產物,它確實給社會大眾帶來很多方便 ,但也被會動歪腦筋的人利用,發展出新的犯罪模式,使不少人受害 ,煩瑣的不說,最普通的就是利用網路行騙詐財或網路上誹謗罵人。 不久前,有一名網際網路的專業經理人,因與一所國立大學研究 所碩士班女生有感情糾紛,竟利用他的專業在女方的行動電話上留言 恐嚇,事發後遭到法官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同時在民事部份也判決賠 償女方新台幣一百萬元的慰撫金。 有了這件案例,可以給目前「網路族」一些警愓,也就是說可利 用網路求知或從事正當的社交活動,但不可利用網路從事違法行為, 一旦東窗事發,再後悔就來不及了! 這個案例是由愛生恨所引起的,男方姓周,曾是國內知名網路服 務公司的專業經理人;女方姓張在中央機關服務同時就讀一所國立大 學的研究所碩士班,兩人都是高級知識分子,也是男女朋友。 這對男女朋友的感情一直很好,受到週遭友人們羨慕,可是不久 後,女方竟對周姓男子疏遠,而導致周某不快,以致產生了感情糾紛 ,先是張女的手機─行動電話語音信箱留言辱罵她,進而又在網站情 色交友的免費留言版上散有他有意「援交」的訊息,弄得張女無奈, 一氣之下,向法院提出刑事與民事賠償的告訴。 張女在訴狀中指稱,周姓男子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下午, 突然在她的行動電話語音信箱內留言「臭婊子••••你找死啊!」 等恐嚇言詞;一週後他又在網站情色交友的免費留言版上,以她 (告 訴人)的英文名字留言「我喜歡嘗試不同的經驗,歡迎來電與我一同 享受刺激」等詞語,最後還留有張女的行動電話號碼。 張女表示,被告先後多日次不堪入耳的言詞恐嚇她,使她長期處 於不敢接聽語音信箱留言的恐懼中,精神倍受打擊與折磨,而且她已 值適婚年齡又任公職,名譽至為重要被告竟冒用其名字在網路刊載不 實的留言,經常有人打電話騷擾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更無法面對 親友,因此向被告請求一百萬元慰撫金,並治以刑法上應得之罪. 這件因感情糾紛產生興訟,經過一、二審法官週查審理後,以被 告犯罪事證明確,有關刑事部份,依偽造文書及恐嚇等罪判處有期徒 刑四月確定;有關民事部份,法官認為目前電腦網路無遠弗屆,造成 的損害遠大於口述或文字的流傳,於是判決被告應賠償張女高達新台 幣一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由於求償金額未超過一百萬元,所以也到 二審為止,依法不得再上訴。 法界人士表示,在網路上罵人是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 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三百十條的誹謗,最重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或 判拘役與罰金。不過這兩條都屬告訴乃論,不告是不理的。 法界人士又說,此在民事責任上亦構成「故意侵權行為」,被害 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財產上或非財 產上的損害賠償。其理由是目前網路流通廣泛,且無遠弗屆,以網路 作為侵權行為的手段,損害較口述或文字流傳為大,所以應給予損害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