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子女上學,父母被判停止親權 90.11.10.(一) 「親權」是一個法律名詞,也就是父母對子女的管教、養育、懲 戒以及管理財物等等的權利義務,由此可見親權對於父母與子女之間 是何等重要。 親權也是法律賦予父母行使的權利義務,這可以說在家庭事務中 是重要的一環,亦是不容剝奪的,但是父母在行使時有重大的過失或 抵觸相關法令,經發現後,主管機關即可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的行 使。 不久前,家住高雄市前鎮區的一對夫妻,因感情方面的問題,竟 不讓他們十歲的女兒上學讀書,事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人員發現後, 多次介入協調及輔導處分均無效,社會局無奈,於是向高雄地方法院 提出聲請停止親權,在月前經法官判決准許,同時選定社會局長擔任 女童的監護人。 停止親權的判決是很少見的,有了這個案例,為人父母的應引以 為戒! 據高雄市政府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稱,家住高雄市前鎮區的王姓 婦人,於民國八十八年起即假藉丈夫不支付其生活費為由,多次強迫 其就讀國小的女兒輟學在家,做為控制丈夫的工具,高雄市政府社會 局得悉此情,多次派員介入協調,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以違反兒 童福利法等相關規定,經市府社會局裁處王姓婦人十八小時親職教育 輔導處分。 但是,王姓婦人仍執意強迫女兒徒在家中不准上學,剝奪她接受 國民教育的機會;然而,王姓婦人之夫─張姓男子雖知悉此事,卻因 他與妻子有財務糾紛,曾多次遭其妻毆打,並曾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 法院聲請保護令,表示無力介入女兒被母親限制上學之事,而坐視女 兒不斷復學又輟學。 高雄市政府以多次派員介入協調輔導無效,認為王姓婦人與其夫 張姓男子違反兒童福利法情節嚴重,於是依相關規定向法官聲請宣告 停止他們對於女兒的親權行使。 張姓男子在開庭時向法官表示,他們夫妻之間的確有感情等問題 存在,他太太是為了要他回去,才不讓女兒去學校讀書。張妻則未出 庭答辯,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在調查審理後,認為張姓夫婦二人,因自身權益的爭執,竟 使女兒無法接受國民教育機會,且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妨礙女兒 接受教育,認定須以強制手段使女童脫離母親的掌控才能復學,因此 判處張姓夫婦對女童的親權行使,並同時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蘇局 長擔任女童的監護人,為女童作適當的安置,順利到校讀書。 法界人士表示,父母不讓子女到校讀書,是違反兒童福利法的對 兒童保護措施,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七項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剝奪或 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違者可處 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 另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保護教養、懲戒及代理的權利與 義務,這就叫做「親權」,但是親權也不可以濫用,不則其尊親屬或 親屬會議可以糾正,若糾正無效,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行使親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即是依這項規定聲請的,有了前述案例,父母們應 引以為戒,切不可濫用親權,以免遭停止親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