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住家不可擅自進入─由總統官邸被記者闖入談起─ 90.10.27(一) 陳水扁總統的女兒陳幸妤,已於今 (九十)年九月廿七日做新娘 子了,新郎則是台大醫院骨科醫師趙建銘;但是在兩個月前她舉行「 文定」之日,竟有媒體記者隨禮車車隊闖入總統官邸,經發現後,記 者與司機都被警衛隊移送法辦,罪名是刑法上的「侵害居住自由罪」 。 法界人士說,侵害居住自由罪,最重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但首 要的修件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被害人如不提告訴,就沒有事了! 目前,這件記者擅闖總統官邸案,已由檢察官調查偵辦中,結果 如何還不知道,以這件記者為搶新聞而吃上官司的案例,給一般社會 大眾應以此為鑑,別人的住家在未經主人允許前,切不可擅自闖入, 若因擅闖而惹火了屋主,你可能就有麻煩了! 陳水扁總統的女兒陳幸妤,是於今年七月十九日和趙建銘訂婚的 ,地點是在台北市總統的官邸,當天上午的訂婚禮車等共有六輛,由 於總統官邸屬「禁區」,門禁森嚴,當時六輛訂婚禮車之後竟多出一 輛,警衛發現後立即予以攔下,經盤查後,才發現是一家週刊社記者 的採訪車。 由於此事是台灣有史以來媒體記者第一次「侵入總統官邸」的先 例,引起了極大的震撼,官邸警衛也立即以「侵入民宅」及「妨害公 務」等名義,將該週刊三名記者和一名司機,均送交管區中正警二分 局處理,現已移送檢察官調查偵辦。 這家週刊人員事後表示,此事純屬意外,依該週刊的採訪計劃, 是要報導總統千金訂婚喜宴的「溫馨」一面,只因採訪車當時夾在車 隊中,在警衛以手勢指示下,才開入官邸的,下車後記者也表明身分 ,但仍遭移送處理。 此事件結果如何,尚有待檢察官調查偵辦。 法界人士表示,因為目前沒有特別的法令規定「官邸」的位階, 因此官邸在法律上仍認定屬「民宅」,該週刊記者等的行為,可能構 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侵入住居罪,依該條文中規定:「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 (銀元)以下罰金。」該條第二項規定:「無故隱 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法界人士說,人民的居住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刑法上定有 「侵害居住自由罪」,就是保障人民居住自由不受侵擾,保護人民居 住安全。 但是,在一般人的心裡,在未經過房屋主人或現住人的同意,即 擅自闖入別人家中,並沒有什麼了不起,可是就法論法就不一樣了, 依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無故侵入住宅罪又分為兩種,一是「積 極侵入罪」,另一則是「消極侵入罪」,但構成條件均須「無故侵入 」,無故就是指沒有正當的理由。 目前,各地的公寓、社區,經常有挨戶推銷各種產品的人,也有 人藉口檢查瓦斯管線、電視輻射等名義,趁機或強行進入民宅推銷產 品,這種行為如經住戶報警,對方就有可能吃上「侵害居住自由」的 官司,像前述週刊記者擅闖總統官邸案,是值得社會大眾警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