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雖近,製私酒仍然觸法 90.10.20(一) 「台灣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是一種特別法,也是因應「台灣光 復」實施菸酒公賣而制訂的,近年來政府為了早日加入「世界貿易組 織」,也就是媒體上常說的「WTO」,有意廢止菸酒專賣制度,但 是該條例未依法廢止前,人民製造私酒、私菸仍屬犯法的行為! 最近,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屏東分局人員,會同警方在屏東縣潮州 鎮查獲一起私釀水果酒販賣案,涉案的卅一歲蔡姓男子被依違反台灣 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如罪名成立,依法 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還可併科罰罰金一萬五千元 (銀元) 。 製造私酒近年來已很少發現,但是,由於景氣不佳,許多中小企 業不是關廠歇業,就是裁員減薪,弄得一些失業員工再就業困難,家 住屏東縣潮州鎮的蔡姓男子就是其中之一,他為了生活,除了每天晚 上在夜市擺攤販賣日用品外,他經人介紹,持別花了三萬多元前往南 投縣及屏東縣山地來義鄉,向人學習釀酒技術,然後回潮州鎮光華里 老家釀造小米酒,蓮霧酒及鳳梨等水果酒,以每瓶八十至一百元不等 的價格批發販售,從九十年一月起開始釀造以來,每月都有一萬多元 的收益,可是他也不知道自行釀酒的行為是犯法的。 蔡姓男子的「地下」製酒工廠,直到同年七月間才為主管單位台 灣省菸酒公賣局屏東分局查悉,經派員調查屬實後,在同月廿日上午 十一時,會同管區潮州警察分前往蔡家查獲,當場在屋內查扣包裝完 好的私酒二十多箱,以及釀酒工具與蒸餾器等等,同時還查私酒標籤 ,和正在發酵作為釀酒用的鳳梨、糯米與蓮霧等十多大桶。 警方人員除將蔡姓男子依違反菸酒專賣條例罪嫌,移送檢察官偵 辦外,並把現場查扣的私酒及其半成品和釀酒工具等交由菸酒公賣局 依法沒入。 什麼是「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呢?據公賣局人員指出, 台灣光復前,也就是「日據時期」菸酒屬於公賣,光復後的台灣仍沿 用此一公賣制度,並於民國四十二年七月七日由總統明令公布「台灣 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菸酒由政府專賣,非專賣機關也不得製 造菸酒,否則就違反菸酒專賣條例了。 依該條例有關的規定,非經專賣機關許,是不得種菸與製酒,如 係以動力機械私製菸酒及酒精,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可判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 (銀元)以下罰金。 如係以手工製造菸酒,則依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也要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 (銀元)以下罰金。 居山地的原住民,長久以來多有自製小米酒等飲用的習慣,由於 沒有營利行為,主管機關就不予處罰;如果有販賣營利的行為,仍然 要依法處罰的。 公賣局人並指出,由於我國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菸酒公賣局計 畫改為公司方式經營,菸酒專賣條例可望修正或廢止,但是在政府未 廢止公賣制度前,自製菸酒仍是違法的行為,值得社會大眾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