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山工作或野營應小心火燭─由一樁國有林地大火案談起─ 90.9.29(一) 在全台各地山區,林務機關都會在各入山道路入口處登立警告牌 ,呼籲登山健行的朋友與入山工作之人都應隨時隨地做好防火,違者 均可依法究辦,除了科以刑責外,所造成的損害,主管機關更可依法 求償。 遠的不說,在月前台中地方法審理一件火燒山案,將果園包商與 工人分別依違反森林法各判處有期徒刑兩月,有關林地損失部分,則 由原告要求被告二人應共同賠償新台幣一億零五百八十一萬一千九百 十三元,正由法院民事庭審理中。 兩名被告在得知被索取巨額的民事賠償請求後,均感到震驚,表 示即使不吃不喝賺一輩子的錢,也無法清償這筆巨款,不管將來判決 結果如何,他們都要上訴到底。有了這則案例,給今後上山工作或登 山健行的朋友一些警愓,在工作與野營時,一定要小心火燭,以免一 時疏忽造成山林大火,勞師動眾上山撲救,萬一如此,民事、刑事責 任不說,所造成的森林生態損失,你於心何忍! 這件山林大火,是發生在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許,有 一陳姓水果包商於八十九年八月間,以五十萬元的代價取得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所屬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第廿三林班地內水蜜桃果樹一年 的採收權,並以每天一千二百元的工資,雇用三十歲的林姓男子整理 果園除草,澆水與換接水管等工作。 當時,林姓男子正在果園內檢修破裂的水管,以瓦斯噴燈點火燒 接水管後,未確實將餘火灰燼完全撲滅,即行離開工作現場,一個小 時後,陳、林二人走進果園工寮時,發現上方接水管處冒出煙火,雖 立即上山欲撲滅火苗,但因該處芒草茂密,風助火勢延燒迅速,且向 西南方第廿二及廿四國有林班地竄燒,事發後經動員大批人力上山, 延至同月十三日才把大火撲滅,計燒毀森林達八十多公頃。 水蜜桃果園包商陳姓男子與其雇工林姓男子二人,被警方移送台 中地檢署偵辦,依違反森林法罪嫌提起公訴。 這起森林大火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數度開庭審理,認 為是被告等疏忽才會釀成這場森林大火,於是各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兩 月,並得易科罰金。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在審理期間提起附帶民事 賠償,法官答請由民事庭審理,並將求償副本分交被告。 林務機關的民事求償金額為一億餘元,其中包括被燒毀林木損失 六千九百六十八萬多元,以及未來的復育費等三千三百九十一萬多元 。主辦人員並稱該火燒山前後三天,經動員軍警及消防人四、五百人 搶救,對森林生態度保育影響深遠,若詳核算,其損失更大。 法界人士說,森林火警的刑責分為放火與失火兩種,依森林法第 五十一條規定,放火燒毀他人森林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失火燒毀他人森林者,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銀元)以下罰金。前述案例屬失火而不是放火,所以被告二人僅各判 徒刑兩月,有巨額民事賠償問題,要看民庭法官如何裁判了。 有了上述的案例,今後入山工作或登山健行之人應小心火燭,若 需引火,一定要等餘火灰燼完全撲滅後始可離開,以免死灰復燃釀成 山林大火,除了吃上刑事官司外,就像案例中的果園承包商等可能還 要賠償巨額金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