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期間對婦女性侵害罪加一等 90.9.8(一) 男子於服兵役期間,若在營區外犯下刑案,有些是要依陸海空軍 刑法處置的,其刑責較一般刑法加重了許多,就拿對婦女性侵害行為 來說,軍法是唯一死刑的。 不久前,有一名在金門服役的男子,趁休假返台的機會,在大台 北地區連續持刀對婦人性侵害,退伍仍繼續犯案,終於案發被捕,法 官認為他人格有明顯障礙,於是依陸海空軍刑法及妨害性自主罪,將 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服役期間就是現役軍人,如果觸犯有關法律,應依陸海空軍刑法 規定處斷,所以這名服兵役的男子被依強姦罪判處死刑,有了這個案 例,在服役中的青年們應以此為殷鑑,切不可固一時性衝動而對婦女 性侵害,否則其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這名遭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死刑的男子姓李,現年二十三歲,家 住台北市,於民國八十六年底入營服兵役,被分發到金門當兵,他入 伍前即犯有妨害風化及竊盜等前科,雖在金門服役,但他曾利用休假 期間多次返回台灣,即在台北市及台北縣板橋市一帶公寓住宅區找下 手對象,當目標出現時,他即涉嫌持刀脅迫獨行單身女子,帶到僻靜 處或公寓頂樓等處施以性侵害;還有以藉口問路為名,先後脅迫三名 年僅十歲國小女童性侵害。由於事後,他即回到金門駐地,雖然前後 做案有七、八次,都沒有被人發現,也讓他一直逍遙法外。 李姓男子退伍後,仍無所事事,遊手好閒,不時仍有性幻想,欲 找對象發洩,又於八十九年初再度犯案,其手法仍與前述相同。最後 一次是在同年夏天,他在台北市土城市一處大廈住宅區,持刀尾隨一 名郭姓女子,於樓梯間企圖脅迫強暴時,經被害人大呼救命,引起附 近民眾注意,趕至合力將他制伏送警究辦。 由於大台北地區近年來,經常有「電梯之狼」為害婦女,警方以 李姓男子犯罪手法與「電梯之狼」雷同,經深入追查偵辦後,李姓男 子坦承犯案達八、九件之多,於是被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移送 檢察官偵辦。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發現李姓男子有五件的性侵害案是發 生在服兵役期間,依陸海空軍刑法規定役男服役期間且現役軍人身分 ,於是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強姦婦女罪嫌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嫌提起公訴。 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在深入調查審理後,由於被害人指證歷 歷,事證又明確,旦被告李姓男子卻一再否認犯行、態度惡劣、毫無 悔意,認為他人格有明顯障礙,且藐視法律,乃依陸海空軍刑法強姦 婦女罪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強姦婦女者,處死刑,未遂罪 罰之;而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則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了上述這 個案例,服役中的青年不可再對婦女動歪腦筋。 法界人士並稱,在十年前,台灣地區還屬戒嚴時期,如一般百姓 觸犯搶奪、強姦婦女等罪,也會依陸海空軍刑法來處斷,現在戒嚴已 經終止,所以陸海空軍法刑不再適用一般老百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