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開車肇禍加重其刑 90.7.28(一)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近年來政府相關單位為了交 通安全,經常提醒「開車族」的一則宣導標語,可是卻沒有發揮多少 作用,仍常見有酒後開車肇事之情。 主管交通機關為了阻遏酒後開車,已於今 (九十)年六月一日實 施新版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處罰酒後開車之人,如因而開 車肇事致人受傷,就要被吊扣駕駛執照兩年;若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 者,將遭永久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駕照。 在司法方面,法官也多注意到酒醉開車撞人成重傷甚至死亡案件 ,均可經加重處罰,不久前,台北地方法院就將無照且酒後駕車撞死 一名機車騎士的駕駛人,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由於刑 期超過兩年以上,不得緩刑。 法界人士說,一般過失致人於死罪,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 (銀元)以下罰金,這名酒 後開車撞人的男子刑期重達三年,已被法官依最高刑度加重二分之一 了。 這名酒後開車肇事遭到重罰的男子姓林,他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 五日凌晨二時五十分,在喝了三大杯啤酒後,駕駛小轎車載陳姓友人 ,以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行經台北市長安東路與建國北路交叉路口時 ,因懷有醉意失控撞上一輛通過該路口的重型機車,造成陳姓騎士顱 內及胸腔大量出血,送醫因傷重仍告不治。 警方於肇事後,測定林姓男子吐氣所含酒精含量,每公升達零點 五四毫克,高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有關法令規定的零點二五毫克標 準甚多,屬「酒醉駕車」肇事,警方依過失致人於死等罪嫌,將肇事 人移送檢察官偵查並提起公訴。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在調查審理後,認為被告卻有酒醉駕車肇事撞 死機車騎士的事實,再加上被告又是無駕駛執照違規駕駛小轎車,在 違規駕駛、車禍頻仍的今天,因此承審法官除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 外,還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規定,加重被告刑責二分之一,於是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由於其刑期已超過兩年以上,不得緩刑,林 姓男子在確定後,勢必非吃牢飯不可! 法界人士表示,在各地車禍頻傳、無照與酒後開車情形不斷的今 天,法官判以重刑是有其必要的,如此,可起嚇阻作用,使大家注意 交通安全,遵守交通秩序。 政府有鑑於酒後駕車及重大違規行為的猖獗,新修正的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已於今 (九十)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加重處罰酒後開車 之人,測出酒精濃度越高,處罰也越重,而且是分級累進的,請駕車 與騎車之人自重,開車前切勿飲酒,如果在喝酒後就不要開車了,以 免違規被查獲,遭到重罰,萬一因酒後駕車肇事造成傷亡,還要吃上 刑事官司。 新版的酒後駕車處罰標準,法定額度是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也 就是機車最低一萬五千元,小型車一萬九千五百元,大型車二萬二千 五百元,若酒測超過零點五五毫克以上,機車低是四萬五千元,小型 車四萬九千五百元,大型車則為五萬二千五百元,開車之人在飲酒前 應多加克制,以免與自己的鈔票過不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