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真相,可能導致婚姻無效 90.7.14(一) 夫妻相處,貴在真誠,一個男子漢在談戀愛時,對於家中一切情 形,都應與女友坦誠相告,否則在結婚後可能因此影響到生活品質, 更甚者會走上離婚之路! 不久前,有一離過婚的男子,且有一對子女交由母親照顧,可是 他在一次聚會中,和一家境及經濟基礎都不錯的大學畢業女生相識, 交往半年後,彼此已論及婚嫁,可是男方卻一直未將離過婚且有兩名 幼小子女的事實告訴女方,直到婚後一個多月,在女方到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登記時才發覺,女方認為男方有「詐欺結婚」之情,於是訴 請法官獲准撤銷這樁婚姻,還判決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害金新台幣三 十萬元,這名男子隱瞞真相的結果,卻造成「賠了夫人又賠錢」,真 可說是「人財兩失」啊! 在十年前,有一家住台北市的陳姓男子,因故與太太離婚,育有 一對子女,卻留給男方扶養,而且兒子又有智障現象。到四年前,陳 某透過一家男女聯誼的聚會,認識一名頗具經濟基礎的大學畢業羅姓 女子,兩人交往三年後,彼此論及婚嫁,但陳某未將其家庭情況與曾 離過婚的事實,詳告羅女知悉,一年前二人結婚後,夫婦住在女方的 台北市家中,陳的兩名子女,仍住在市郊祖母家裡,彼此也從未見面 。 婚後兩個月,羅女欲辦理結婚登記時,才發現陳某不但離過婚, 而且戶口內還有一對十幾歲的兒女。羅女認為丈夫沒有誠實告知他的 家庭情況,刻意隱瞞,屬於「詐欺結婚」行為,經與丈夫大聲爭吵後 ,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起訴,請求撤銷她與陳某之間的婚姻 關係,同時還要求男方賠償她精神損害金一百萬元。 羅女在起訴書中說,陳某明知自己結過婚,卻去參加未婚男女聚 會,報名時也在婚姻狀況欄填寫「未婚」,顯然有蒙混參加的意圖; 兩人交往期間,她曾要求陳某帶她到陳家拜訪,但一談及此,陳就變 得很不高興,並藉詞推諉,所以婚前,她不曾到過陳家。在發現戶口 內陳有一對子女時,陳還騙她說是他大嫂與父親亂倫所生,由於哥哥 患病成了植物人,他父親就將兩個小孩報在他的名下。其實陳是長子 ,根本沒有大哥與大嫂,陳某所編造的說詞,讓她氣結,也無法再共 同生活下去。 法官開庭審理時,陳某否認有詐欺之情,但經法官深入調查,認 定被告確實有故意隱瞞自己離婚及有子女的事實,應屬「詐欺結婚」 行為,於是判決羅女勝訴,並判令被告賠償羅精神損害金三十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像前述陳姓男子的情形,女方是可向法院請求結 婚撤銷,但是一定要在發現被騙六個月內行之,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七 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 ,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羅女就是依據這個規定,訴請法院 判決撤銷婚姻的。 法界人士說,法院判決婚姻撤銷後,彼此「婚姻關係」已不存在 ,從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惟女方再婚時,必須注意「待婚期」滿六 個月的規定,否則不得結婚,但是撤銷權人於發現詐欺或脅迫後,仍 追認婚姻的效力的話,那麼撤銷權就消滅了,以後不可再請求撤銷。